近日深圳交警在新洲路与莲花路口交汇处的安全岛上正式启用“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整治。如果有行人闯红灯,监控摄像头会自动抓拍,并实时显示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 人工智能进入人们的生活已经不可阻挡,而且体现在事无巨细。深圳交通监管采用的“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就是人工智能参与管理交通的体现,并且是一种创新应用,主要通过视频检测到行人闯红灯的行为,然后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实时提取和识别,自动储存闯红灯的人脸数据,并通过实时搜索比对,结合大数据运算,核实违法人员的身份,查找出同一个人是否有多次闯红灯行为,并在电子显示屏上播放。 不过,这涉及人工智能的一个大问题,如何让人工智能在伦理和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具体而言,这种人工智能监管和处理是否符合现行伦理和现有法规,如果不符合,是否要尽快立法? 人脸图像的采集和识别属于生物信息隐私的范畴,中国目前并没有隐私法,更谈不上生物信息隐私法,但是对隐私权是承认的,并且相应的涉及隐私的法规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中,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别条款等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规定和一些行业规则、指导意见以及标准等。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对生物信息,如人脸、DNA采集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依法处理收集到的这些生物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简单地说,首先是否能对公民的个人生物信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收集,其次,收集这些信息后是否可以通过媒体、电子屏幕等向全社会公开。 对个人生物信息的采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规,欧美国家对人脸信息和其他生物信息的采集有比较严格的控制,例如美国伊利诺伊州有《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该法明确有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要采集他人的面部生物特征和图像,如扫描人脸,需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和认可。 正因为有这一法律,让现在全球火爆的一些信息技术公司遭遇挫折,如脸书(Facebook)照片标签系统、谷歌图片(Google photos)、色拉布(Snapchat)智能滤镜等产品所属的公司都遭到当地很多个人的起诉,原告认为,这些公司未经用户允许就私自在系统中动用了生物识别技术。 也许这个问题在中国不是问题,一些相关的法律支持公权力对公民生物信息进行提取和收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按这个规定,面对“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所有人都是“犯罪嫌疑人”。 不过,“刑诉法”第52条也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这也提出了相似的问题,即便行人闯红灯,个人肖像是否为隐私,能否公之于众?显而易见,监管者以及相当多的人认为,对于违法者没有必要保密,反而要公布其名称肖像,通过巨大的舆论和道德压力,促使这些违规者改正,并警醒其他人。 这个观点与公布失信者(老赖)的个人信息相似。但是,对于老赖的个人信息公布,是有相关法律规定授权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回到闯红灯公布个人肖像上来,目前是否有类似像公布老赖一样的司法授权,并且公布者是否只应当是法院这样的执法机构。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公权力来说,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深圳的“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公布闯红灯者的个人生物信息显然缺少法律的支持。 因此,尽管“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应用于交通监管是一种突破或创新,但还需要法律的授权和符合伦理。这显然是人工智能应用于生活必须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