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龚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湖北某装饰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在南昌市成立分公司,经营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龚某被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吕某被任命为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为向市场推销公司室内装修业务,创经济收益,吕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在征得龚某同意后,向公司陆续预支2万元左右资金,按每条0.5元至0.8元不等价格,向他人购买南昌地区几个房地产楼盘的小区名称、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约2万条,并将购得的业主信息采取电脑截屏、截图方式通过微信或者QQ邮箱发给公司电销部员工,让员工打电话给业主推销公司家装业务。2016年9月,因业主报案,此案案发,公安机关在扣押的电脑主机发现储存业主信息共计11030条。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龚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为了本公司的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030条,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吕某、龚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二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吕某、龚某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法裁定准许二人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