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低价收购他人盗窃赃物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筹集资金购买毒品吸食,伙同他人在纳雍县寨乐乡、乐治镇、老凹坝乡、居仁办事处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盗窃金额14992元,并将部分摩托车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两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王某某出售的摩托车,涉案金额5151.2元。 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已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受害人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14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失主余某、金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余某、金某某的谅解,且失主尚某、金某某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尚某、金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