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货币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郝某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郝某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郝某江(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郝某心(男,1993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自2016年5月开始,先后在西安市新城区东小寨村、灞桥区电厂西路官二小区租赁民房,利用从互联网上购买的电子假币模板、烫金机、丝印网板、人民币水印图案印章、印油等工具大量伪造拾元、贰拾元面额人民币。随后将伪造的人民币通过互联网中介联络买家利用物流快递邮寄出售。2016年7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租住处查获制造假币专用设备工具和大量伪造的拾元、贰拾元面额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现场查获、扣押的假币成品、半成品共计2881张,总面额560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私自伪造货币,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书证、证人张平军、刘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郝某江辩称,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假币中有1万余元贰拾元面额的假币不是其和郝某心伪造的。其辩护人辩称,考虑到被告人郝某江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在量刑上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惟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宣布判决被告人郝某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郝某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