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能推出道德和法律吗?与陈忠林教授商讨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文:朱祖飞 今天早上,我看到陈忠林教授的一则微博,微博背后隐藏的逻辑就是,事实可以推出道德伦理。于是我表示质疑,一来一回间,陈教授驳斥了价值与事实两分的休谟问题。他说: “价值要人们对事实(对象)属性的认识(饭具有填饱肚子的价值),就正确认识
文:朱祖飞 今天早上,我看到陈忠林教授的一则微博,微博背后隐藏的逻辑就是,事实可以推出道德伦理。于是我表示质疑,一来一回间,陈教授驳斥了价值与事实两分的休谟问题。他说: “价值要人们对事实(对象)属性的认识(饭具有填饱肚子的价值),就正确认识到事物(饭)的价值(填饱肚子)的人而言,二者是完全统一(吃饭是为了填饱肚子)。休谟将事实与价值割裂的观点,只能导致逻辑的混乱。你可以坚持,但没有在微博上进一步讨论的必要。”陈教授一句“休谟将事实与价值割裂的观点,只能导致逻辑的混乱”,令我震惊。考虑到陈教授的这一主张,似乎是国内的主流观点,上次在温州大学召开的全国部门法哲学会议上,知名环境法学专家蔡守秋先生也在大谈休谟问题的错误,也主张事实可以推出价值。为了批评这一明显缺乏有力论证的观点,我不揣浅漏,予以回应。第一,“饭具有填饱肚子”的功能是事实,还是休谟意义的价值呢?“饭具有填饱肚子”,这与风扇具有吹风功能等等一样。都是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规律性。这些规律本身就是事实问题。在法律上,这些都是事实判断,若有争议,往往交由专家鉴定。而不是交由法官依照法条作出推断。如根据法律某条某款规定,“下雨,地应当湿。”否则,就是笑话。什么是休谟所说的价值呢?简单地说就是“应当”行为的道德判断。也就是“是非即善恶”的判断。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这就是著名的价值与事实两分的休谟问题,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比如:911事件,飞机撞击美国纽约世贸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这一撞击事实本身能否推出是非与善恶呢?如果能够推出是恶的行为,那么撞击者为什么还要撞击呢?对于撞击者而言,这是圣战,值得牺牲。再比如,堕胎自由是好还是坏?废除死刑是好还是坏?等等。我们怎么能从堕胎和死刑等等的事实本身中推断出来是好还是坏呢?所以,事实本身没有这个推断功能。是非善恶的判断来自远离事实的判断者即人的主观之中,来自意识形态。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就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如口味面前无争辩一样,辣椒好吃不好吃,在于吃辣椒那个人的口味,不在于辣椒本身。也如女孩好看不好看,歌唱好听不好听,在于看者、听者的品味一样。表面上似乎是客观的美感,实际上是主观感受在起决定的作用。所以,情人眼里出西施。与培养人们的艺术欣赏水平一样,法学教育在于培养人们的人文领域中的法律视野和品味,不是在于揭示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实际上法律也没有客观规律性),否则,法律教育就会误入客观专制的歧途。就会出现,辣椒就是好吃,不认可者就是人类敌人的可怕局面。总之,“饭具有填饱肚子”的这一功能,是事实。只有对“饭填饱肚子”在一些具体情境下进行“是好还是坏”的追问时,才出现价值问题。一般来说,“饭填饱肚子”是好事。但是对于想安乐死的人,其他人将饭填饱他的肚子,对他而言,是不好的。 第二,如果事实能推出道德,还要民主干什么?还要陪审团干什么?甚至说还要法律干什么? 如果事实能够推出道德价值,那么道德就与物理、几何、代数一样具有确定性和严密性,人类只要研究出其中的推算公式,就万事大吉了。法官就与工程师一样,输入事实,无须价值评价,就可以作出逻辑严密的判决书。司法独立也就失去了意义,一切以推算为最高标准。这样,计算机就可以大显身手,一点击键盘就输出标准答案。休谟之前,人类都做这样的梦想,道德公式化(当下,称之为“道德独断论”)。由于休谟的一系列难题,惊醒了康德的“独断论迷梦”。于是乎,康德写下了《纯粹理性批判》这一不杇的著作。康德经过论证发现,实践道德伦理领域不像物理、数学一样,她已经超出了人类的认识范围。所以他写下了“我不得不扬弃知识,为信仰留下空间”的名言。康德的道德伦理不可认识的理论,与休谟的价值与事实两分的问题,相互吻合;也与心学大家王阳明所主张的“心外无理”,遥相呼应。后来,康德从上帝信仰为基点,写下了《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等等著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伦理奠基。正是由于道德伦理的不可认识,康德关于道德理论的这几本著作,后世争议很大,实际上也只能起到“小圣经”的作用。现象学大家舍勒主张质料先天说,试图填补康德的不足,但无疑也难以成立。后来黑格尔、马克思理论试图推翻康德的不可知论,但这些理论都是走向“前康德哲学”的独断论中去,正如罗素所言:“或许通过这套方法(指“历史辩证法”,朱祖飞注),有的人可以很容易地为世上任何明目张胆的偏见和暴行找到欺骗性的理由”;“诸如此类无意义的主张,后来马克思主义又予以全盘接受,当然除了一点:他们把黑格尔对心灵的偏执,换作了拉梅特里的唯物主义原则”。(见罗素:《西方的智慧(下卷)》P401页-405页,王畅译,中国画报出版社2012年版)。事实证明,这些理论为独断政治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道德伦理包括法律本体不可认识,事实无法推出道德和法律。所以才需要民主,交由民众投票决定一些如法律制定的价值判断问题;所以才需要独立法官依良知与法律判决;所以才需要陪审团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否则,这些制度设计,无疑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附:与陈忠林教授讨论贴。 陈忠林: 市场的规律是:只有通过利他(为社会提供比他人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产品、服务),才可能可持续地利己。因此,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必须市场经济基本伦理要求为内容,只能是市场经济伦理要求的法律化、规则化、制度化,只能以维护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为目标。朱祖飞:市场本身仅涉及交换的事实,无关道德。事实与道德两分,事实本身推不出道德伦理。对于道德伦理,是主体赋予的,如王阳明说:“心外无理”。陈教授观点似乎给人一种感觉,法治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请问,没有道德的法治还是法治吗?陈忠林:回复@朱祖飞律师:莫名其妙的逻辑!朱祖飞:回复@重庆陈忠林:陈老师,休谟的事实与价值两分,难道有问题吗?陈忠林:回复@朱祖飞律师:不独立思考,怎么可能知道逻辑为何物!朱祖飞:回复@重庆陈忠林:哈哈!请不要回避休谟问题,我赞同他的观点。难道赞同你的观点,也是没有独立思考吗?不知逻辑吗?[哈哈]陈忠林:回复@朱祖飞律师:价值要人们对事实(对象)属性的认识(饭具有填饱肚子的价值),就正确认识到事物(饭)的价值(填饱肚子)的人而言,二者是完全统一(吃饭是为了填饱肚子)。休谟将事实与价值割裂的观点,只能导致逻辑的混乱。你可以坚持,但没有在微博上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朱祖飞:回复@重庆陈忠林:“饭具有填饱肚子的”,这是事实还是价值呢?比如“飞机会飞”是事实还是价值呢?否则,所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都价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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