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不同于罗尔斯式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所谓的“反正义的公平”是在凸显“公平”与“正义”之区别的前提下,专为描绘转型中国的某种主导正义观念而提出的,其批判意义大于建构意义。从本文研究的内在理路看,它其实具有某种临时性,为后文将要进一步构建转型中国“底线正义”诸原则提供了基本的问题意识。 33 参见雷磊等:《“不作弊,不公平”:一个高考“强”县的养成》,载《南方周末》2013年6月20日第A1版;萧辉等:《教育名城钟祥的高考“舞弊战”》,载《新京报》2013年6月20日第A23版。 34 德沃金区分了“把人视为平等者”(treating people as equals)与“平等地对待每个人”(equal treatment)。前者涉及人格平等或机会均等,后者涉及实质平等或结果平等。一般来说,后者更具实质意义,但前者更为基础。See R.Dworkin,Taking RightsSeriously,(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277. 35 See J Kean,Justice, Impartiality andEquality: Why the Concept of Justice Does Not PresumeEquality,Political Theory,Vol.24, No.3 (1996):380. 36 A. McHoul& W. Grace,A Foucault Primer:Discourse, Power and theSubject, (London: Taylor & Francise-Library, 2002), p. 31. 37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第1页 38 在对拙文初稿进行邮件回应时,慈继伟指出:“我大体是在我们说‘非法’(违反法律)的意义上,使用‘非正义’这一术语的。就我的目的来说,我之所以偏好‘非正义’而不是‘反正义’,是因为我想使自己避免陷于某种过于强烈的关于正义的实质性观念中。因此,‘非正义’仅仅意味着偏离了某个特定时空可接受的正义规范(无论这些规范碰巧是什么内容),而不是违背了任何较强烈意义上的正义。这大体上等同于当我们说‘非法’的情形:其只要求所涉之‘法’大体是可接受的,即不是‘恶法’。”此处采用“反正义”这一术语,绝不是要否认慈继伟关于“非正义局面易循环”之洞见的学术价值。相较于慈继伟的理论言说更追求“去情境化”(decontextualized)的普适性,本文的论述更具有中国情境的自觉性和相关性;而且,本文试图建构适于中国情境的正义理论模式,它势必更具有实质性的正义关怀。因此,我所谓的“反正义”,既容纳了慈继伟所洞察到的正义现象,亦预设了对“正义”的某种实质性理解,即将其理解为“一致性”与“应得”的统一——尽管如后文指出的,我对“应得”的理解限定于“正当”,而不是把它与某种更具实质性的“善生活”观念关联起来。 39 王军洋:《权变抗争:农民维权行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40 参见于建嵘:《中国最危险的恰恰是百姓的思维方式》,URL=. 41 A. McHoul& W. Grace,A Foucault Primer:Discourse, Power and theSubject, p.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