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类研究可谓汗牛充栋,较有代表性的有:童世骏《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对中国的三大启示》(《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11期)一文借鉴罗尔斯正义理论、霍耐特、南茜·弗雷泽的承认正义理论及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的正义思想,对转型中国的公平与效率、再分配与承认、政治统一性与社会多元化等关系进行了研究;徐贲《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当代中国研究》2003年第4期)一文借用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观”对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进行了分析;邓正来《中国语境中的社会正义问题:序<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一文借用霍耐特的“承认正义观”分析了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等等。 2 参见万俊人:《罗尔斯问题》,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1期。 3 参见张静主编:《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版,第52页。 4 笔者本人就曾直接借用佩迪特的“无支配的自由”来分析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参见孙国东:《迈向一种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从韦伯的得失和中国法学的时代使命说开去》,载《华中法律评论》(第1辑·第2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特别是第三节“迈向一种根据中国的政治哲学化的法律哲学”)。在笔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多数同门都专治西方思想方面的研究,在博士论文开题或答辩时,评审老师提出最多的建议就是结合中国情境阐述对认识中国相关问题的启示。 5 [德]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6 时下论者的诸多论述,亦多以超大规模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为理据,但常常人为地压缩了理论对实践的规范性范导空间,很大程度上具有邓正来所说的“以‘有效’或‘可行’来取代‘善’和‘正当’”的取向。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研究,本文只是建议保留中国追寻“另类现代性”的想象空间,但并不把它视为为既定秩序或制度安排辩护的理由。换言之,它旨在探求一种具有前瞻性和开放性的中国现代社会—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 7 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 8 从学理上看,“良序社会”(正义社会)的理念一般主张“正当优先于善”,即认为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是理想社会秩序的根本。因此,它多为自由主义论者所接受。“良善社会”的理念,一般主张“善优先于正当”,即认为促进善观念的生长以确保社会—政治秩序的可欲性,是理想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它多为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共和主义或保守主义论者所偏爱。大体说来,我们可将两者的区别解读为对理想社会的载体理解不同:前者主要落实为国家的制度体系,并进一步体现为国家和社会进行制度建构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后者主要体现为个体的道德义务或社会的团结机制。在西方语境中,良善社会理念主要是作为良序社会理念的补充(而非替代)而存在的,即是对前者的修补性、改良性的主张。在转型中国的情境中,鉴于现代性问题的共时性存在,上述两种理想社会的理念都应进入我们的视野中。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需结合现时中国独特的政治与社会—历史条件,去建构转型中国“良序社会”乃至“良善社会”的具体规范性要求,而不可径直把西方论者的主张照搬过来。后文关于转型中国“底线正义”规范性要求的表述及其理由,将充分说明这一点。 9 美国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提出了统一于“参与平等”的“三元正义观”,即“3R模式”,也即是经济领域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政治领域的“代表权”(Representation)和文化领域的“承认”(Recognition)。这种统合了经济正义、政治正义与文化正义(承认政治)的正义观,较为全面地把握住了现代复杂社会的主要正义领域及其道德直觉。但依我个人拙见,相比“代表权”和“承认”,“参与平等”和“认同平等”更能把握政治正义和文化正义的“规范性基础”(normative foundation)。如果我们把“参与平等”限定为政治参与或公共参与方面的平等,而不是南茜·弗雷泽所说的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那么它更应成为政治正义的规范性基础,而不是正义概念的“最大公约数”。相较于“代表权”常常与特定的政体模式关联起来,“参与平等”既更具有普适性,对于非西方国家的政治正义问题,亦更具有情境相关性;相较于“承认政治”常常与文化多元主义、黑格尔主义、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等特定思潮或取向相联系,“认同平等”同样更具有普适性,亦更能把握文化正义的道德直觉。再者,将“承认政治”(“为承认而斗争”)与“分配正义”并列起来,尽管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学术传统和学理逻辑的延续性,但却牺牲了理论视角的一致性:前者是从个体化(主体中心视角)视角对个体行为正义的评判;而后者则是从社会(主体间性)视角对社会正义的把握。是故,为了确保理论视角的一致性,同时为了增强理论模式相对于中国情境的指涉和言说能力,我个人主张把南茜·弗雷泽的“三元正义观”,修正为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政治领域的参与平等和文化领域的认同平等。关于南茜·弗雷泽的“三元正义观”,可参见[美]南茜·弗雷泽:《重构全球化世界的正义》,载[美]奥尔森:《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周穗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1-282页;NancyFraser(et al.), Recognition, Redistribution and Representation in CapitalistGlobalSociety: An Interview with Nancy Fraser, inActa Sociologica,Vol. 47, No. 4, Recognition, Redistribution, andJustice (Dec.,2004):374-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