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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儒学问答录_刘渠景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理儒学 发布时间:2017-06-24
摘要:(作者按:得知我的研究旨趣近年来从法理学领域转向了儒学领域,众师友颇有疑惑,也很感兴趣。下面将相关问题的问答情况编辑整理如下,也算是对自己近年来关于法的理论思考的总结。) 问: 你的专业是法理学,之前你的思考和研究虽然较深入,但仍属于法理

(作者按:得知我的研究旨趣近年来从法理学领域转向了儒学领域,众师友颇有疑惑,也很感兴趣。下面将相关问题的问答情况编辑整理如下,也算是对自己近年来关于法的理论思考的总结。)

问:你的专业是法理学,之前你的思考和研究虽然较深入,但仍属于法理学领域。近年来,你的研究兴趣似乎转变到了儒学与儒家法思想上面,请问是什么促使你有这样的转变?

答:我们现在所说的法理学,其实是西方法理学。其起源、其要解决的问题、其思维范式都是西方法实践与法文化的产物。之前,我在西方法思想领域研究多年,用力颇多。对其也有了总体性的认识和掌握。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西方法思想和法理论从根本上解释不了中国的法现实,指导不了中国的法实践,更与中国传统法实践与法文化相去甚远。也就是说,我们学习的法理学与我们的法传统与法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对此,一种为很多人所接受的解释是:中国法治落后,西方法治先进,中国法实践要抛弃法传统,以西方法思想、法理论、法制度为指导。这其实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是十分有害的。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实践、法制度与法理论,是为了解决这个国家和民族的问题。换句话说,是先有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会有关于社会治理的法制与理论。西方的法实践、法制度与法理论,是为了解决西方社会之病。其法理学也是对这种法实践、法制度与法理论的高度抽象和概括,不具有普适性。中国传统法实践、法制度与法理论,不能一直以法制史、法律思想史这种碎片化的形式存在,而要以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法理学的形式存在。换句话说,中国法传统要走向理论的自觉,要有自己的法理学。近年来,我将研究中心转向儒学与儒家法思想领域,从壁垒鲜明的现代学科体系划分现状来看,是脱离了法理学的范围。但从问题意识、从中国法实践上来看,而是更深入。这是中国法实践的需要,是中国法理学的需要,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脱离碎片化、古董式的存在,走向高度理论化、自我更新的需要。

问:中国传统法文化,主要是指儒家法文化,而儒家法文化的基本原则就是德主刑辅,另外还有法家的法文化,其基本原则就是法自君出,儒法两家虽然在具体问题上有争议,但在维护君主专制上却是配合默契。近代以来,在科学、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价值的面前,中国传统法文化显得尤为落后。实际上,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实践或许没有完全以西方法制度与法理论为指导,但与传统法文化与法思想明显是渐行渐远的。那么,传统法文化中具体有哪些是与现代社会价值相适应,应当予以发掘、继承和发展的呢?

答:传统法文化中哪些与现代社会价值适应、哪些不适应,这个问法其实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要以现代社会价值为标准,去裁剪、评判传统法文化。法制度、法思想与法理论等法文化只有适宜不适宜之分,没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只要能维护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稳定与和谐、生存与发展,这个法文化就是好的、适宜的,反之,就是不好的、不适宜的。这就像治病之药,从根本上说,还是要看能不能对症。从古今时间之维来看,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确实存在明显的断裂,这个断裂就是放在西方文化与法文化史上来看,也是相当明显的。但这个断裂,不是分成截然不同的两块,不是把传统完全的抛弃,也抛弃不了。所谓的现代反对传统,只不过是存在于传统文化内部的张力经过长期酝酿后的释放,然后经过整合、重构形成新的传统。换句话说,传统不是死的,现代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只要民族还是那个民族,人民还是那些人民,传统终将还会是那个传统,只不过传统中不同部分的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从中西空间之维来看,中国从传统转向现代主要不是传统内部张力释放的结果,而是在西方坚船利炮的冲击下逐步完成的。中西问题与古今问题交织,这就给理解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问题增加了复杂性。实际上,虽然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曲折性,但从根本上说,这一转型毕竟不是别人帮我们完成的,主要还是依靠我们自己的力量完成的。这种力量不是来自天上,不是来自西方,而只能是来自传统。也就是说,中国文化传统有自我更新自我嬗变的内在力量。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从法文化的角度对这种自我更新自我嬗变的内在力量和精神予以认识、梳理、概括和阐释,从变中发现不变,并将这种不变继承和发扬下去。

问: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度发展,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也越来越自信,随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文化自信。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复兴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政治环境。各种儒学、国学研究与活动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但更多的还是侧重于道德教育层面。至今还没有人从法学层面予以回应和解读。这是不是可以说,法律本就如同科学技术一样,具有工具性与中立性,与文化关系不大?

答:不同民族的法制度、法文化及其法理论有其共同的价值追求,这是其共性的一面,但不同价值之间是怎样的一个结构和安排,这又是其个性的一面。正如萨维尼所说,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绝不像科学技术一样具有工具性和中立性,而是如同我们每一个人一样,是有名有姓的。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如果不知道自己所研究的法姓什么,那么就可以说,这种研究还未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对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文化自信,当然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关系,但更多的还是中国文化传统辩证发展的结果。经济与科技力量只是改变了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的格局,某种程度上也改变了一个国家与民族内部的部分情况。但从根本上看,在国家和民族整体上上了一个台阶后,传统文化必然会随之复兴。文化自信当然也包括法文化的自信。而且最终也将表现为法文化自信。受壁垒分明的现代学科体系划分以及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中国法史学界大多埋头于琐碎的法制史“考古”,中国法理学界则大多蔽于西方法理论的局限,因此都无法从中国法文化与法理论的角度对习总书记提出的文化自信予以回应和阐述。

问:那么在你看来,中国传统法文化姓什么?在现代社会,你所概括和界定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又能不能担当法文化自信的重任?

责任编辑:法理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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