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研究的两大困局及其突围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7-06-18
摘要:法理学 法学研究 困局 突围 中国法学研究的两大困局及其突围2017-06-17 朱新力、余军 作者简介朱新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来源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2014年国家社科
法理学 法学研究 困局 突围 中国法学研究的两大困局及其突围2017-06-17 朱新力、余军 作者简介朱新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来源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空间与路径研究”【14ZDC012】之阶段性成果。经编辑后发表于2016年11月7日《人民日报》第16版,题目为《洞察中国法治实践的内生价值》。 中国法学研究的两大困局及其突围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与经济领域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相伴随的是法治秩序建构的长足进步。毋庸置疑,法治进程的推进与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及其所作的智识贡献是分不开的。然而,面对“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的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 与社会转型,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年轻的中国法学仍显现出研究语境脱离中国实际和对实现问题解释能力不足之困局。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这为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基于此,本文就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面临的困局以及如何走出困局所应秉持的研究立场与研究范式展开分析与思考。 一、当下法学研究面临的两大困局我国法学学术研究领域自上个世纪末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规模引介、移植西方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的趋势,以西方法学智识为应然规范标准建构中国法学的理论体系、进而对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比照、批判的研究进路大行其道。在此趋势之下,我国法学界甚至形成了一些较为极端的“潜规则”,如引用西方法学文献,尤其是引用其各流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是中国法学著述的必备要素,而对西方法学理论的熟知程度甚至对西方著述引用的多寡,在许多情况下被当作评价学术水平高低以及理论深度的重要依据(参见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7页)。这种研究进路的盛行对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重建与恢复、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的普及与传播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国法学在初步完成了自身的理论建构以后,很快又形成了一种以“知识-文化法学”为重心趋势的研究状态,“知识-文化法学”高扬“为学问而学问”的大旗,法学人并不追求其观点与主张的外部传播,而是着意于法学共同体内部的传承与接受,“文章写给写文章的人看”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自我证成的文化活动。这种研究倾向包含着明确的趋近世界法文化、西方法文化的实际取向,“无论是作为对‘知识传统’的承接,还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代中国法学人已习惯于并热衷于在世界法文化语境中讨论问题”,“力图在世界法文化中为中国法学寻得一席之地”(参见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7页)。然而,中国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有着自身的固有演进逻辑,尽管法治原则被认为是当代人类文明之普适价值,但具体场域中的法治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则属于“地方性知识”,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从原有计划经济、全能国家体制下逐渐转型的国家,其法治秩序生成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威权政治的控制逻辑与法治原则下的权利逻辑之间的冲突、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特征的“特殊主义”行为逻辑与法治秩序所要求的“普遍主义”行为准则之间的冲突(参见郑也夫:《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110-116页),使得中国法治进程呈现出一种超越西方法治智识解释范畴的纷繁复杂、光怪陆离的局面。这实际上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学术“富矿”,也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世界、在世界法文化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真正资本。然而,中国法学研究缺少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研究语境远离(甚至是刻意回避)中国社会实际场景的状态,显然无法对此复杂局面作出有效回应,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亦步亦趋可能让中国的法学研究导向“无根基的知识”之境地,最终形成法学学术研究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不断减弱的趋势。除了研究语境远离中国社会实际场景外,中国法学研究还存在着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及其所导致的对社会实现解释能力有限之问题。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的研究进路被认为是法律学作为独立学科之“安身立命”的根本,这也是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中大多数法学人依循的主流路径。毋庸置疑,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研究的精进为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智识基础。但其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法解释学、规范法学实际上是一门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籍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要求研究者不得轻易怀疑、否定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实证法规范,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方法与法律解释技术在法规范的框架范围内解决问题(参见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页)。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成熟的、正当的法律创制机制未臻完善致使诸多场景中法规范本身的正当性遭遇挑战,与此关联的则是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效力”与“实效”严重脱节的局面——大量的超越、游离于法规范之外的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对法规范的冲击与抵牾,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规范功能,即 “法律的统治”这一课业在当下中国远未完成。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局促于法解释学、规范法学之有限视域的状态,使其无法在整体上对决定法制运行状况的社会事实性要素作出有效的回应和关照,亦难以解释和洞察中国法制运行性状的真实逻辑;诸多以中国问题为关怀的研究著述,也可能因其“从应然到应然”的规范研究立场、或者是因为作为其论证基础的实证法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而遭受解释能力有限、“隔靴搔痒”、脱离中国法律运行的实际语境等诟病。 二、挖掘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内生性规范价值”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风格多元化以及一大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学人开始投入到以中国法治实践的真实场景为关切的研究中来,中国法学研究所面临的上述“窘迫”境遇正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观。这种改变意味着中国的法学人群体中出现了主体意识自觉和方法论自觉的趋势。这一趋势尚需理论上的思考,提炼、归纳与总结中国法学研究成熟的研究立场与研究范式,从而在根本上从上述两大困局中突围。这种思考应该始于研究立场的明确。以中国的社会变革与社会转型为背景的法学研究,挖掘中国本土法治实践中的“内生性规范价值”,或许应该成为其重要的研究立场。无可否认,近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属于源自西方文化的智识传统,其所生成的一系列规范价值(如民主、自由、人权、平等)业已成为当代人类社会法政文明之普适性观念,这也是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需要予以充分承认、吸收和认真研究的内容。然而,作为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定场域中的“地方性知识”,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不可能将这些外来的、输入型的规范价值奉为教条,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有历程以及深厚的历史传统所铸造的文化基因,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实践必将生成一种本土化的、内生性的规范主义——这种内生性的规范价值首先以对人类法政文明普适价值的继受和吸收为前提,而其核心构造则是基于中国的社会变迁与利益分化,源自中国的社会、政治与文化实践的自生自发的价值共识。对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内生性规范价值”的研究与挖掘,乃是当下法学研究无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其不断创新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基于此种立场的法学研究,必需具备深刻的中国问题意识与贴切的理论视野,以解读和洞察中国现实制度运行背后的内在逻辑、真实机理为己任,从而为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智识贡献。这也正是中国的法学研究为当代法政文明作出学术贡献、并在世界法文化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契机所在。 三、研究方法的实证化与研究范式的多元化基于上述立场的法学学术研究,尚需要在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的多元化与实证化方面作出努力。基于法律学的“规范科学”之根本属性,法学研究以法解释学、规范法学为主流路径的局面乃是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存在的必然要求。但中国当下的法解释学、规范法学首先应该倡导和鼓励一种更具开放性的 “实证的规范研究”进路,因为在法律创制机制的正当性、法律的自治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法律规范的实效性已被极大地削弱,如果仍然照搬西方法治成熟国家的规范研究进路应对中国的现实问题,那么,此种研究本身的正当性与解释力就颇值怀疑。因此,“实证的规范研究”主张对中国法治进程中制度规范的生成与演进机制进行历史的、社会的考察,以挖掘其中的真实问题以及背后诸多影响因素的形态与脉络,在此基础上方能确保传统的规范研究分析的有效性,此种研究进路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法政策学、法社会学面向的思考。其次,当下的法学研究还应当侧重于对经验研究、跨学科研究范式的倡导,引入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通过田野调查、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并辅之以统计学上的取样统计方法,以获取合理的实证经验材料,从事实层面洞悉具体实践场域中的真实逻辑,直面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探究中国法治实践宏观的或微观层面的真实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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