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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儒学问答录_刘渠景(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理儒学 发布时间:2017-06-24
摘要:答: 姓礼。如果说西方法律文化是约法文化,那么中国的法文化就是礼法文化。中国法文化传统是礼法传统。对于礼法文化与礼法传统,法学界研究最为深入的是儒家法学者俞荣根先生。遗憾的是,基于专业局限,俞先生未能

答:姓礼。如果说西方法律文化是约法文化,那么中国的法文化就是礼法文化。中国法文化传统是礼法传统。对于礼法文化与礼法传统,法学界研究最为深入的是儒家法学者俞荣根先生。遗憾的是,基于专业局限,俞先生未能从法理的角度予以进一步抽象和概括。西方的约法文化源于现实世界与理念世界、地上的国与天上的国、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等二元分离的世界观与价值观。从古代到现代,无论西方法文化的具体方面发生怎样的变化,这种二元分离的世界观与价值观总是不变的。与这种约法文化不同,礼法的世界是一个世界,对于这个世界,从外延上看,就是家国天下,从内涵上看,就是天理伦常,这是一个人道的世界,是一个知行合一的世界,是一个生活的世界。在约法文化中,人被理论假设为孤立的原子,一切他人都是自我的外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以自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在礼法文化中,人则是在人伦中存在,在家国天下中践行本分,实现自我,成人成己。当然,我们无法抽象的去比较这两种法文化的优劣,而是要结合各自国家和民族的具体情况。近代以来,礼法文化在西方约法文化的冲击下进行了局部调整,但其基本精神已经内化于人民的心灵深处,这是不以我们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所说的文化自信以及法文化自信,并非因为这种文化或法文化对我们有用我们才信,而是我们不得不信。不得不先立基于其上,然后才能予以局部调整,进而创造其他价值。

问:中国传统礼法是伦理法,其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关系伦理化、道德化,重道德修养与道德教育,轻法制建构,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是将希望寄托在圣君贤相身上,未能发展出一套宪法制度对政治权力予以制约。谁又能否认,这不是传统法文化的缺陷?

答:这种说法,其逻辑前提就是把西方的宪法与宪政制度作为理想的政治制度。实际上,任何政治都是有限制的,只不过限制的方式不同。西方的宪法与宪政制度源于二元世界观。因为是二元的世界,必须要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因此要有成文的法律作为政治边界的约束。因而发展出宪法与宪政制度。这是两个世界在空间上的较量。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空间上的较量,中国传统政治的宪法性约束,主要表现在时间与历史之维。就是要对历史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先人负责,对人民言而有信,这是礼法与礼宪的约束。对比发现,时间约束可以生成空间约束,空间约束却很难涵盖时间约束。也就是说,礼法与礼宪秩序可以生成和容纳宪法秩序,但宪法秩序并不具有根本性。传统文化的确更重视道德教育与道德约束,但也并不能说传统文化中没有制度建设与制度约束。比如荀子及其礼法思想,就偏向于制度建设与制度约束,只是儒家的这一脉法制思想在历史上长期不受重视罢了。

问:你似乎有将儒学与法学、特别是与法理学交叉研究的抱负,你认为这一研究的意义是什么?

答:意义重大。前面说过,法是有姓的。没有普适性的法,那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法有姓,有传统,也有精神和灵魂。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儒家就是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精神和灵魂归宿。将法理学与儒学相结合,这是中国法理学的“认祖归宗”。长期以来,中国法理学界如同走丢的孩子,在西方几千年法思想史里到处游荡,有的抱住了柏拉图,有的抱住了亚里士多德,有的抱住了黑格尔,有的抱住了康德,有的抱住了哈贝马斯,有的抱住了罗尔斯,有的先抱住柏拉图,然后又抱住亚里士多德,有的一会抱住康德,一会抱住罗尔斯。各种研究专家越来越多,法理学内部也是壁垒森严。这样除了生产出越来越精致的的药瓶,对治病毫无帮助,法学研究成了文学写作或纯粹的哲学玄思,已经脱离了法学的本身的目的。西方法思想不是不可以研究,但要有自己的灵魂,最终还是要回到自己的归宿。这一归宿就是儒学。我们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其实质就是儒家化,不论是西方法理学还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最终都要归宗于中国法理学,或者说儒家法理学,也即法理儒学。

                         西历2017年6月24日刘渠景于寓所

责任编辑:法理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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