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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四)_daydayup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25
摘要:从 “ 反正义 的公平 ” 到 “ 底线正义 ” ——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四) 孙 国 东 本文初稿全文首发于《人大法律评论》 2016 年卷第 3 辑(总第 22 辑); 此处刊发的是最新修改版,引用请核对原文。 内容提要: 转型中国

正义公平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四)

孙 国 东


本文初稿全文首发于《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第3辑(总第22辑);

此处刊发的是最新修改版,引用请核对原文。


内容提要: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建构,具有三大历史规定性条件:转型的“进行时”,需为中国追寻“另类现代性”道路保留必要的想象空间,并兼顾理论建构的开放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正义问题的共时性和整体性,需要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正义问题统合起来;重大“正义事项”的未决性,需仍将视角聚焦于社会基本结构层面。

正义是“一致性”与“应得”(dues)的结合,即比较原则与非比较原则的统一。前者界定了正义的形式要素;后者包括法律权利(rights)和道德应得(deserts),界定了正义的实质要素。所谓“反正义的公平”,是指符合一致性要求、但不符合“应得”要求的一种正义观念。它包括两种形态:“法律外的反正义的公平”和“法律内的反正义的公平”。这种正义观念的“话语”特质和机会主义特性,既使转型中国的各种社会抗争行动具有了泛道德的证成依据,亦加剧了“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

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20世纪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及当下中国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分别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

保障经济正义/分配正义(落实“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建构公共商谈(公共自主)的政治机制、厉行法治,是超克“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三个方向。从罗尔斯自尊的社会基础及自由优先性适用的特定文明条件出发,转型中国作为“非丰裕社会”应当坚持经济正义(分配正义)的优先性。基于对自尊的社会基础、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适用的制度前提、转型中国经济正义问题特殊性等的分析,转型中国的经济正义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配给正义”。转型中国的“底线正义”诸原则,应包括如下“词典式”序列:经济正义原则(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原则、差别原则)与政治正义原则(商谈民主原则、法治原则)。

关键 词:正义、公平、应得、话语、分配正义、公共商谈


【注释】


*本文初稿全文首发于《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第3辑(总第22),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7-123页;其中第一节“‘反正义的公平观与转型中国的正义问题,曾发表于刘建军等著:《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0-92页。本文的初稿,系复旦高研院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价值建构与制度建设)学术工作坊项目的研究成果,其最初思想曾在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2014年7月)、复旦高研院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学术席明纳(2014年9月)中宣读或主讲。在这些及其他场合,袁翀、李鸣鹤、顾肃、姚大志、郭苏建、刘清平、周濂、葛四友、吴冠军、杨晓畅、姚选民诸君提出了有益的批评或建议。特别是,慈继伟先生不仅在百忙之中认真地阅读了拙文,还澄清了他自己的相关思想、提示了相关文献信息,并提醒我注意对底线正义之含义的界定,以及对差别原则之性质、对当下金融资本主义时代占有性个人主义之强化等的把握;马华灵学友则提醒我结合晚近正义理论关于个人责任的论说界定道德上应得的确切含义。他们的建议使得拙文论述更加严谨和完善,谨此申谢;当然,文责自负。本文关于罗尔斯、哈贝马斯、涛慕思·博格、德沃金等文字的引证,使用的是英文版本,但同时参照了相关中译本,感谢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姚大志、万俊人、童世骏、曹卫东、顾肃、冯克利、信春鹰、吴玉章等译者的贡献。

**孙国东,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副院长,兼任院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主要从事法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研究。

***李泽厚:《回应桑德尔及其他》,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45页。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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