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伍秋妮:盗卖房屋案的刑法解释适用_魏东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对此有评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卢某对被害人张某使用了暴力并非法剥夺其生命,其暴力手段已经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和寻求法律救济能力的程度,并

对此有评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卢某对被害人张某使用了暴力并非法剥夺其生命,其暴力手段已经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和寻求法律救济能力的程度,并凭借伪造被害人签署的转让房产的假协议从而当场攫取被害人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卢某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本文认为,该案无疑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但抢劫的既遂数额上应当多加斟酌,因为行为人伪造房产转让协议并不意味着获得了对房屋的实际控制权,被害人的房屋价值不宜计入抢劫既遂数额之中。

(四)侵犯相邻权的行为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因而相邻权实质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七章设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可见其在民法上的重要意义,那么侵犯相邻权的行为是否能够进入刑法视野呢?

例如:为了自己方便而将邻人的出口通道堵死,致使邻人每日绕远道进出;又如:故意将屋檐水或者流水排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致使邻人的庄稼、房屋遭受重大损失;再如:故意修建建筑遮挡邻人房屋的采光、通风乃至正常生活的,诸如此类。这些均是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受侵害方是有权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赔偿损失的,但实务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致使受侵害方忍气吞声不敢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这种野蛮的、无理的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在我国目前刑法规范中难以得到有效处理,还有待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但我国刑法对此并非无所作为,如在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应当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邻人的合法相邻权,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结语:不动产的刑法保护不容忽视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在不动产的刑法保护上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便是重视度不够,导致许多针对不动产实施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下,应当将不动产认定为侵财罪的犯罪对象(抢夺罪除外)。总而言之,针对不动产的刑法保护不仅要做到清楚明确,有法可依,还应当与国际接轨,参照国外的先进立法。为此我国刑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是十分必要的,司法实践中则更应当明确各种侵犯不动产行为的刑事定性和民事救济问题,充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对不动产之上权利的充分尊重与关注。


参见吴家明:《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之共存及其释论——一起盗卖房屋案引发的刑民冲突及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杨兴培:《龚某盗卖其父房产议案之我见——兼谈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之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

参见张颖杰:《略论不动产窃盗》,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9月第3期。

参见张颖杰:《略论不动产窃盗》,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9月第3期,以及吴家明:《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之共存及其释论——一起盗卖房屋案引发的刑民冲突及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

参见杨兴培:《龚某盗卖其父房产议案之我见——兼谈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之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

参见吴加明:《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之共存及其释论——一起盗卖房屋案引发的刑民冲突及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

参见朱江,于春生等:《专题研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参见万毅:《“先刑后民”原则的实践困境及其理论破解》,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详见魏东,钟凯:《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载《四川警官学院学报》20098月第21卷第4期。

万毅:《“先刑后民”原则的实践困境及其理论破解》,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参见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转引自魏东,钟凯:《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载《四川警官学院学报》20098月第21卷第4期。

参见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魏东,钟凯:《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载《四川警官学院学报》20098月第21卷第4期。

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参见杨兴培:《龚某盗卖其父房产议案之我见——兼谈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之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

林俊辉:《论不动产可以成为夺取罪的犯罪对象》,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吴加明:《不动产盗窃之否定与程序意义被害人之提倡——就龚某盗卖房屋案对杨兴培教授商榷的回应》,《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吴加明:《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之共存及其释论——一起盗卖房屋案引发的刑民冲突及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