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沈焕平) 一95后青年男子酒后无聊,便到学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并用烟头将4名初中学生烫伤。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10月出生,山东东阿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姜某某在东阿县城喝酒后,因感觉无聊,并于下午3点多骑电动自行车来到东阿县某镇中学。姜某某在校园内骑电动车转了一圈后,看到了正在学校餐厅南边的室外乒乓球台打球的同村少年姜某壮和并不相识的姜某菲、姜某笛、曲某、黄某某4人,以核对4人是否携带手机为由,对姜某菲、姜某笛、曲某、黄某某进行了搜身,轮流对4人实施踢踹,并依序在姜某菲左前臂、黄某某、姜某笛、曲某右前臂用烟头进行了烧烫。烫完后让4人对烧疤进行清洗,见疤痕不清晰,又用烟烫了姜某菲、姜某壮、曲某各一遍,烫了黄某某两遍。然后逼迫姜某壮对姜某菲等4人进行烧烫,姜某壮自烫后,按照被告人姜某某的意愿,在4人烟疤处又烫了一遍。烫完后,被告人姜某某又对姜某菲、黄某某、姜某笛、曲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打完几人后,被告人姜某某又殴打了在校园内打篮球的未成年人白某某。 学校值班人员发现后,将被告人姜某某从校园内赶出并报警。被告人姜某某在学校门口被闻讯赶来的姜某菲的父亲姜某昌拦住,后公安民警将姜某某带到东阿县公安局姜楼派出所。被告人姜某某与姜某昌争执时,打电话通知朋友李某、刘某某赶到现场。 经鉴定,姜某菲左上肢中段后侧有两处深Ⅱ°烫伤,大小分别为2×1.5CM、1×0.6cm,伤情属于轻微伤;黄某某右上肢中段后侧有2×1.7cm的深Ⅱ°烫伤;姜某笛右上肢中段后侧的2.5×1cm的深Ⅱ°烫伤;曲某右上肢前臂中段后侧3.2×1.2cm,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烟烫未成年人,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殴打、烟烫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且未进行民事赔偿,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社会公共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