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盗窃案件,被告人沙某因在缓刑期间内又犯新罪,被法院判决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沙某年仅23岁,但其2010年8月就因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考验期自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2日),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期间内,被告人沙某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在2012年2月至9月短短7个月期间,先后伙同他人流窜至陇南、天水等地盗得四辆汽车,共计金额150888.45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本案被告人沙某好吃懒做,妄求不劳而获,年纪轻轻就三番五次盗窃他人财物,在因盗窃被判处缓刑后还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在作案三年后被抓获,并被撤销原判缓刑,为其行为付出了严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