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郭立峰:《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程宏:《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学术探索》2010年第2期。 吴加明:《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之共存及其释论——一起盗卖房屋案引发的刑民冲突及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 参见陈洪兵:《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11月刊。 吴加明:《不动产盗窃之否定与程序意义被害人之提倡——就龚某盗卖房屋案对杨兴培教授商榷的回应》,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熊丙万,周院生:《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和具体构建——以追赃实践面临的困惑为视角》,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01期。 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189-193页。 例如杨兴培:《龚某盗卖其父房产议案之我见——兼谈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之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以及吴加明:《不动产盗窃之否定与程序意义被害人之提倡——就龚某盗卖房屋案对杨兴培教授商榷的回应》,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参见郑佳欣:《你的房产证加密码了吗?》,载《南方日报》,2009年12月9日,GC01版。 吴加明:《不动产盗窃之否定与程序意义被害人之提倡——就龚某盗卖房屋案对杨兴培教授商榷的回应》,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尽管本文引用了部分不动产“移动”的相关事例,但不动产的移动可能性的确是极低的,相较动产而言不动产具有不能移动的性质仍然是一种常见观点。 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印:《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四辑)》,1983年印,第235~237页,转引自夏勇、柳立子:《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参见《德国刑法典》,许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6页,第205页。 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82、83页。 参见夏勇、柳立子:《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马培贵,赵萍:《析我国盗窃罪的特殊对象》,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 王俊平,高明献:《关于抢劫罪对象的再思考》,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 刑法第 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参见夏勇、柳立子:《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日]中山研一:《盗窍罪、抢劫罪的基本问题》,《刑法各论的基本问题》第十二章(节译),成文堂1981年版。 《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52 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6-27页。 参见李文广,赵剑:《特殊情形下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人民检察》2012年第2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