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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秋妮:盗卖房屋案的刑法解释适用_魏东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动产与不动产在财物控制上的区别是地理位置是否发生位移,但发生位移并不是成立盗窃罪的必要条件。例如,甲在聚会中将手机随手放在沙发上,乙起了非法占用之意,趁甲离开时找机会用自己的衣服将手机遮盖住,聚会散

动产与不动产在财物控制上的区别是地理位置是否发生位移,但发生位移并不是成立盗窃罪的必要条件。例如,甲在聚会中将手机随手放在沙发上,乙起了非法占用之意,趁甲离开时找机会用自己的衣服将手机遮盖住,聚会散场时,甲四处遍寻手机不见便作罢离开。该情况中,手机的所有权人甲在其手机位置没有发生移动的时候就已经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可见盗窃罪的构成不以财产发生位移为必要条件。同理,行为人窃占不动产后,虽然原物并没有移动,但原物主的合法财产权利已经受到严重侵犯,这种秘密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与一般盗窃动产的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本文认为,以非法占有他人不动产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盗窃、骗取的产权证书进行变更登记等方式排除他人支配,由于不被被害人所察觉知晓而完全具备秘密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抢劫罪,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犯罪并不要求以“夺取”财物或“转移”财物的所有权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它所强调和注重的是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进行了非法占有这一事实。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该财物是否或能否为行为人所“夺取”、“拿走”,也不论行为人能否实际取得该项财物的所有权,都成立抢劫犯罪,更毋庸说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强迫他人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或者被诱骗而将产权证书交予行为人供其抵押贷款等情形。

相较之下,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夺罪的对象的确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该罪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不动产由于其“不能移动”的特点,客观上来说不存在被突然夺取的可能性,但这是由抢夺罪的特性所决定的,例如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就不可能被抢夺,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侵财罪的对象,因此抢夺罪作为侵财罪中的个罪具有其特殊性,由于其手段的客观上不能而不得不将不动产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但这并不影响不动产成为其他侵财罪的对象。

总而言之,在手段可能的情况下,侵犯不动产行为与侵犯动产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本质区别,行为模式上也完全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动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无可厚非。

(三)国外经验

从国外立法来看,部分国家对于不动产和动产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和专门性的说明。整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诈欺罪、恐吓罪、侵占罪的对象,但在盗窃罪、强盗罪上则存在分歧。通常认为,地上的沙土、树上的果实等物已被动产化,可以成为盗窃罪、强盗罪的对象。但是,纯粹以不动产为侵害对象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强盗罪则观点不一。

传统观点是盗罪(包括盗窃罪、强盗罪)的客体以可移动的物体为限,许多国家的现行刑法也持这种观点,如瑞士、德国、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在瑞士刑法典的窃盗罪、轻微窃盗罪、侵占罪、侵占自己取得或发现之物罪、物之夺取罪等条文中,都明文规定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而在侵占或夺取质物与留置物罪中,其规定的犯罪对象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德国刑法典中,盗窃罪只能“盗窃他人动产”,侵占罪则既可以“侵占他人动产”,也可以“侵占他人之不动产”。

当然也有部分国家认可不动产盗窃,如日本、意大利等国。日本刑法早在1960年就专门设立了“侵夺不动产罪”与“毁坏器物罪”两个罪名,明确将不动产作为刑法的保护客体,其中“侵夺不动产罪”规定在盗窃罪之后作为第二款,这在事实上承认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只不过是采取增设新罪的方式予以明确。俄罗斯刑法典在“侵犯所有权的犯罪”一章中规定偷窃罪为“秘密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虽然其中对该罪侵占的财产是否包括不动产未予说明,但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写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却明确表示:“侵占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也规定“窃占不动产的行为按窃取动产论处”。

总体而言,尽管世界各国对不动产的刑法保护规定不一,但明显比我国的刑法规定更为明确清晰,主要表现在明确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并在刑法条文中对不动产进行了规定或说明,这种规定不仅是明确的,同时也是专门的、全面的,与我国现行刑法形成鲜明的对比,凸显了我国刑法在不动产保护方面的不足,值得我国刑法立法上加以借鉴吸纳。

(四)统一观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财产领域的犯罪也越发多样化、复杂化,犯罪的手段自然也发生了变化,实践中产生的许多未曾面临的新问题显然不能拘泥于旧有的思维方式。既然存在秘密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能,如侵入系统篡改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信息等,那么不动产成为侵财罪的犯罪对象也是理所应当的。

在法律理念和司法革新的道路上走在前列的往往是法律学者,然而在对于不动产的保护方面,民众并无丝毫落后观念,任何一个房屋所有权人都坚定不移地相信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应受到不法侵犯,而倘使动产被骗、被盗的行为将会受到刑罚处罚,而相比之下价值更大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被骗、被盗的行为却无法进入刑事评判或者标准不一,不仅民众难以理解,司法机关也无法自圆其说。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区分是民法中使用的分类方式,目的是科学揭示物的内涵,从实质上把物与物区分开来,但刑法对于公民财产的保护应当是同民法协调一致的,只要不动产与动产同样地存在被骗、被盗甚至被抢的可能,不动产可以成为侵财罪对象的观念就应当得到统一的认可。

(五)法制进步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