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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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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白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白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罪。白某某参与的这次行为,属于一次上访行为,没有发生任何暴力或不听劝阻的行为,更没有任何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白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白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罪。白某某参与的这次行为,属于一次上访行为,没有发生任何暴力或不听劝阻的行为,更没有任何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公诉机关的材料并未提供白某某等不听劝阻、运管所被冲击造成严重后果的任何资料,运管所也没有认为其工作秩序受到影响而进行举报、报警;运管所更没有要求他们离开,也而是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依法进行了处罚。公诉机关以冲击国家机关罪追诉,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白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从公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据看,所有的询问笔录都未证明马某、黄某某对刘龙、孙磊他们实施、暗示实施或其他任何行为强迫对方签署赔偿协议。从刘龙的笔录看,刘龙未报警不是因为马某、黄某某、白某某对他们有任何的威胁,白某某与刘龙的赔偿协议,是各方自愿达成的,符合解决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白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在本案中所有的涉案人员都是肢残人事,这些人员每年靠国家补助及跑三轮车这一微薄的收入供家庭生活所需。所以说本案并不符合黑社会所要求的具有经济实力、有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使用暴力等特征。并且民权肢残协会是一个合法的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其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能成立。在开庭调查中,被告人马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都说没有对民权县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张玉合进行任何威胁及胁迫。总之,被告人周某某去民权县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张玉合的办公室是合理反映问题,并没有对张玉合进行任何威胁和胁迫,更没有对其工作造成任何不便。因此被告人周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成立。第三、如果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14年春节前边一天上午,县统一安排整顿三轮车营运市场,民权县运管所工作人员李勇带领队员在“六合锦园”南门口查扣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并将车扣至停车场。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带领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赵某某以及张聚明(刑拘在逃)、等残疾人到运管所李勇办公室围住李勇、威胁李勇,并大吵、大闹二、三个小时不让办公,给运管所领导施加压力,迫使将车放行。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运管所李勇等人将其协会副会长王某某的车扣了,王某某给其打电话,其就和郑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聚明、庞某某、王某某去运管所找李勇,让李勇必须放车,在运管所其说孬话了,说不放车就到李勇家闹,李勇答应放车其才走了,后来王某某和张某某说车上的钱丢了,其和郑某某过去让王某某走了。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参与此事了。2014年春节前,因运管所李勇等人查住王某某的三轮车后,王某某通知李某某、李某某和其、张某某、庞某某、张聚明、赵某某去找李勇,后来又找潘登闹事。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三轮车在六合锦园南门被运管所李勇查扣,当时其通知的李某某,李某某领着其、郑某某、张聚明、张某某、庞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运管所找李勇,把李勇熊的不轻,一群人在运管所里乱咋呼,吵闹了半个多小时后,潘登过去才把其车放了。乔某某去没去记不清了。先找李勇、再找潘登。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王某某买了个新车,被运管所查住了,后来其和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庞某某、郑某某去运管所要车,跟潘登说说,就把车放了,也没有罚款。其参与此事了。参与的人员还有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庞某某、郑某某。

(5)、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车管所,其到后,看到李某某、张某某、庞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车管所门口站着,其到之后,李某某给潘登打电话,就到了潘登的办公室,其在门外站着没进,大约半个小时,李某某等人就出来了,说是第二天才能放车,当时扣的谁的车其不清楚。

(6)、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一天,王某某的车在东区被运管所李勇查扣,其参与此事了,王某某打电话通知李某某和其、张某某、张聚明、郑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吃过饭后,其到运管所要车,并在运管所大闹、骂人,还说要翁李勇家。闹了两个多小时,后来放车没处罚。后来乔某某也参与了。

(7)、证人李勇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其带人在六合锦园南门附近查扣了王某某开的无证三轮车,到下午上班时,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放车,其到运管所后,看到七八个残疾人在办公室吵闹,嗷嗷着让放车,他们看到自己之后就围住不放,李某某还在现场骂、还拿着拐杖在地上、办公桌上敲,其他人也跟着骂,闹了两三个小时,给他们讲政策也没用,因为没法办公,只好把车放了。去闹事的人由李某某带头,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放车的时候,在茂峰停车场,李某某又骂李风杰,用拐杖指着李风杰说三轮车上少了两千块钱之类的话找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