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是民权县肢残协会的副队长,会长是李某某。车队里有二百多辆车,真正的残疾人没几个,其他都是正常人。残疾车牌便宜的也要五六百,贵的有一千多的,会费每辆车一年240元。一般都是在赵某某家开会,内容多是怎么对付运管查车,车被查住了怎么要车,出了事故怎么处理。车队的车被查住后,车队领导负责去要车,运管所不放车就开始闹,和他们吵,骂他们,堵着他们的门不让他们往外出,一直到放车为止。处理事故,先到现场看怨哪一方,要是怨车队的车,就想法把车带走,对方打官司也好,让交警处理也好,就是不拿钱,随他们的便,一分钱也要不走,要是其他车碰着车队的车,那就厉害了,就让对方买新车,碰着人了让他们看病,不行不让他们的车走,再不行组织协会的残疾人上对方家去闹。李米海和李某某、乔某某都是拜把子朋友,关系不错,有什么事情两个协会相互帮忙。两个协会合在一起没有办不成的事。
(10)、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是贾桥介绍加入残疾人车队的,原为贾桥协会的秘书,后任旺顺任会长时,其也任秘书。
(1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其加入的任旺顺车队,其当小队长,后来马某带他们二十多人分出来成立肢残协会,其做副会长。办公地点在人民路东段红雕像西路北其家院内。每年一千元房租。其车队残疾人有二三十人,也有正常人参加,残疾人参加一般收200元,正常人收400、500元,每年每辆车收会费120元,主要是帮人摆平事,调解纠纷。一般人不敢惹协会的人,运管所也不敢查协会的人,即使查住,他们也不敢要钱。
(1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7、8月份,其先加入的任旺顺车队,2013年加入的马某车队任队长,协会有一百多人,车队有残疾人,有的不是残疾人,不是残疾人的收费比残疾人的多。会费每车每年120元。谁出了事,协会找人互相帮忙,处理事,助助威。一般人不敢惹协会的人,到运管所也好要车。办公地点在黄某某家。新会员残疾人收200元,正常人收400、500元,收取的会费用于吃喝、唱歌。
(1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夏天加入马某车队,任队长,协会有八九十个人,有残疾人,有正常人,其介绍了两个人参加协会,一个正常人卢世全,交给其1000元钱,一个残疾人赵清鹤,交给其800元钱,马某提给其150元的好处费。如车队谁出了事,互相帮忙,助助威,帮忙处理处理事。一般人不敢惹协会的人,到运管所也好要车。
(14)、证人赵忠臣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左右加入任旺顺任会长的肢体残疾协会,2013年,马某和任旺顺分开,马某又成立一个肢体残疾协会,其加入马某的协会,马某是会长,黄某某是副会长,刘学一是大队长,周某某是队长,一个姓白的也是队长,马某、黄某某、刘学一让其干协会会计,其负责在协会里收钱,记账,收钱收的是会员交的会费,每月交10元,半年一交,交60元,会员有的是其他人介绍加入的,还有马某自己发展的,如果跟别人碰住车了,会长和队长们帮助解决,如果车被运管所扣了,会长和队长们给要过来,会费开会时统一收,直接交给其和周某某,除了会员正常会费外,会员第一次加入协会要交入会费,入会费一般交400、500元到1000元不等,入会费直接交给马某,入会费平时都被马某、黄某某、刘学一、周某某、白队长等人吃饭、玩花了。其协会办公地点在老红雕像西,租了黄某某家的一间房,平时都是马某在那办公,协会会员有100多个,会员牌号发到了200多号,真残疾人有二十人左右。
(15)、李某某协会:证人杨同付及协会内部71个会员的证言,证明加入协会时要缴纳数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会费,每年还要缴纳120元或240元的管理费。协会领导有会长李某某、副会长郑某某等。
(16)、马某车队:证人陈金贵(正常人)、李文生(正常人的证言,证明陈金贵经李文生加入车队,为的是跑车的时候运管所的不查,查住了也能经协会要回来,其加入时专门请马某、周某某、黄某某、白某某等人吃的饭,还交给协会300元钱,马某说车被查住后找他,他的电话不通,找另外几个人也行;证人张兰英(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1000元钱;卢世泉(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500元。每年交两次会费,一次60元。请客时周某某在;吕本臣(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给黄某某900元办的残疾证和残疾车队牌,其见过车队队长周某某;张永祥(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1250,请马某、黄某某和几个队长吃饭花240元,每半年还要交钱,每次60元;陶清鹤(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600元,吃饭花200元,每半年交60元管理费;曹海涛(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了600元,办残疾证500元;李金阁(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400元,管理费半年交60元;刘国立(残疾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600元,吃饭花120元,其认识马某、黄某某、周某某,交了120元管理费;张洪珍(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是通过钢锤办的,他跟任旺顺关系好没要钱;李春霞(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了1500元,办的车牌和残疾证;伏顺福(残疾人)证言,证明其入会时没交入会费,但按时交管理费,每半年交40元;高清臣(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残疾车牌、残疾证费用共1050元,吃饭花300元,吃饭时有马某、黄某某、刘学一、白某某、周某某,管理费每月交10元;张海松(残疾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700元,管理费每月交10元;洪德强(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600元、办残疾证交600元、交管理费120元、请客花280元、交50元换车牌钱;王堂云(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120元会费、交1400元的办残疾证和车牌钱、50元换车牌钱;李玉平(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交1000元、会费交了60元;郑会英(残疾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500元、会费交了120元;孙立中(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未交钱,拿了30元制车牌钱和60元管理费;王巧生(正常人)证言,证明其入会交1100元、50元换车牌钱。
(17)、书证:班松、王保红等103人的相关人员的入会申请,证明每人入会时间等。
(18)、十二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罪的证据。
(19)、十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及住址。
(20)、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庞某某自首及立功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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