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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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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1、2014年9月10日15时许,民权县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民权县交通局运管所张鑫带领赵明等队员将在火车站广场非法营运的杨同付的三轮车予以查扣,在往停车场运送查扣车辆时,走到茂久门口,被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张

1、2014年9月10日15时许,民权县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民权县交通局运管所张鑫带领赵明等队员将在火车站广场非法营运的杨同付的三轮车予以查扣,在往停车场运送查扣车辆时,走到茂久门口,被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张聚明(刑拘在逃)、乔某某等残疾人围住闹事,不让扣车,严重阻碍了运管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0日,一个跑三轮的给其打电话说运管所查住车了,其给三轮车司机说把车钥匙拔下来,不让人把车开走,在茂久大酒店等着,其就通知张某某、张聚明、郑某某到茂久门口要车,不让运管所扣车,后来交警队的过去了。张鑫说只要对方开过来证明是残疾人,就不罚款、不收停车费放车。其才让工作人员将车开走。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是李某某打电话让其过去的。参与的人有其、刘鸡焕、郑某某、一个叫不上名的人、李某某、张某某和被扣车的车主。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4年9月10日,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去的,参与人员有李某某、张聚明、刘鸡焕和其。

(4)、证人张鑫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0日,其在街上查车,查到一个残疾人的车辆后,在茂久门口被李某某带领的七八个残疾人拦着不让走,非得让放车,后来其和交警马华瑞一块过去给他们讲政策,才让把车开走,李某某还曾说要到其家里威胁其放车。

(5)、证人潘登的证言,证明有一次张鑫查到一辆车,扣车走到茂久门口时,被李某某领着的一班残疾人围住了,不让走,连卷带骂的,说他们协会的车不能扣,在那闹了几十分钟,影响非常坏。第二天李某某还给其打电话让其放车,其让李某某出具残疾人证明,并交纳500元罚款,李某某没说啥,但后来找张鑫,以带着瞎的、瘸的翁张鑫家威胁张鑫,让张鑫放车。因为这一班残疾人动不动到单位闹,工作确实没法开展。

(6)、证人杨同付的证言,证明2014年五六月份,其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想在县城跑三轮车出租,听说没有营运证不能跑,但加入了伤残协会就可以跑了,其就给李某某说说,李某某给其办了一个伤残协会的牌子,李某某还说有他协会的牌子运管所就不查了,如果查住了,就给他打电话,他把车要回来。2014年夏天,张某某让其签了加入协会的自愿申请书。2014年9月份,其车在火车站广场被张鑫查住后,其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就带人在茂久堵住其三轮车不让运管所的人开走,到最后公安局的人过去才把车开走了。过了八天其交了100元钱就放车了。

(7)、证人龚富忠、马华瑞(交警)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0日下午,运管所稽查队查扣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扣押后开车到停车场行驶到茂久饭店南侧被一群人围困,其二人赶到现场发现李某某带领三四个人不让运管所工作人员扣车,对运管所人员骂骂咧咧的。最后运管所的承诺对被扣车辆不罚款也不收停车费才把车开走。

(8)、证人赵明的证言,证明其在交通局运管所上班,2014年9月份的一天,其和张鑫、刘武龙等人在火车站广场发现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便将车扣留,在其开车往停车场送的时候,车主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带领五辆三轮车将其堵在茂久饭店门口,对其进行辱骂,并拦着不让走,后来其队长张鑫领着刘宗光和交警队的两个同志到了,对李某某做工作,才得以将车开走。

(9)、证人刘宗光、证人刘武龙、证人张鑫的证言,证明刘宗光和张鑫、赵明等人在火车站查扣了一辆非法营运的红色电动三轮车,赵明将车开往停车场时,遭到李某某等人的围堵,被堵在茂久饭店门口,当时李某某等人拦着车不让走,后来交警队的人和其一起给李某某等人做工作,并答应只要对方有残疾证就放车,李某某才同意放行,后来李某某还给张鑫打电话威胁张鑫。说要到张鑫家闹事。

(10)、民权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证明及张鑫、李天波、刘武龙、赵明、胡文忠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以上人员属行政执法合法主体。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8年秋天的一天,民权县交通局运管所工作人员姚俊根等人在民程公路查车点查非法营运车辆时,查获一残疾人开的车后,被告人马某、任旺顺(刑拘在逃)、李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等残疾人得知后,到查车点对运管所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运管所执法人员姚俊根等人打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参与的人还有任旺顺、贾桥、李某某、苏某某、王合领、郑某某、黄某某等人。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谁引起的事记不清了,跟运管所的姚根还打了起来。参加的人员有其、任旺顺、郑某某、马某、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王合领等人。贾桥去没去记不清了。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秋天的一天,其听人说有残疾人在大桥(程庄方向民程公路上)南边被查住了,其就和协会的几个人一块开三轮车赶过去,到地方已经不打了,马某、任旺顺都在现场,其听说残疾人和运管所的人打起来了,当时参加的人还有郑某某、王某某等人。

(4)、证人武玉真的证言,证明2008年天气稍冷的时候,因残疾人三轮在公交车前拉人,车队和运管所姚俊根联系,姚俊根带人过去查扣了苏某某的三轮车,之后苏某某打电话叫来好几辆三轮车,有一二十个残疾人对运管所的人又打又骂,因为姚俊根带头查的车,被打的最狠,衣服被撕烂了,脖子也被抓流血了,管泽发也挨打了,制服都被撕烂了。参与的人有马某、任旺顺、苏某某、黄某某。

(5)、证人李天波、胡文忠、姚俊勇、刘孝平的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的一天,姚俊根接到举报称有人非法营运,就领着李天波、胡文忠、管泽发在程庄大桥南边查扣了一辆非法营运的三轮车,之后,马某、李某某带领一二十个残疾人到查车点,闹事,连卷带骂,拿着棍子乱打,姚俊根脖子被抓伤,管泽发被打了,下午还到运管所闹了。参与人员有马某、李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