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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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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队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队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裴俊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福星、孙德申、付先召、王政道、亓帅、刘清华、牛素云、王学田、闫庆河、李森林、宁红芳、冯炜、裴俊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调取新证据,扣除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相继成立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民权县肢体残疾人协会”,自封会长,大肆发展成员加入其组织。与李米海成立的“民权县盲人协会”相互勾结,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互相利用对方的恶名,互相“捧场”,实施犯罪行为。逐渐发展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等人参加组织,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组织特征明显的犯罪团伙,上述组织互相合作,通过收取行业管理费,插手各种纠纷;聚众围堵单位领导、使用装伤装病、软磨硬赖等暴力、威胁手段,给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无理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自己的恶名,将个体的弱势变为组织的强势,逐渐非法控制了民权三轮出租车行业,通过收取入会费、管理费、牌照费、好处费等费用,敛取不义之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的行为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在民权县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民权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马某、庞某某、乔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伙同李米海、赵胜利、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杜富强(均已判决)等人到王桥乡民政所,以让该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向该民政所要钱,并在乡政府院内大声叫骂,围堵、搂抱、殴打工作人员,致使王桥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后才离开。

2、2007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马某、苏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伙同李米海、胡永德等人(均已判决)等人到孙六民政所,以让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要钱,在孙六乡政府院内民政所门口,采取叫骂、围堵工作人员、赖着不走等手段,致使孙六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后才离开。

3、2014年春节前一天上午,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运管所李勇带领队员在“六合锦园”南门口整顿三轮车营运,查扣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庞某某、乔某某、赵某某等残疾人到运管所李勇办公室围住李勇,让其放车,并大吵、大闹、威胁李勇,给运管所领导施加压力,致使李勇二、三个小时不能办公,在停车场还威胁运管所工作人员,迫于无奈,运管所只好放车。后来,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车上丢钱为借口,在停车场再次谩骂、滋事。

4、2011年4月一天上午,运管所工作人员张鑫等人在商贸城汽车站查扣一辆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后,被告人任旺顺(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等人到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张玉合的办公室纠缠,死缠烂磨,威胁说只要查一次就来闹一次,还把车队100多人的名单给张玉合,不让再查其车队里的三轮车,致使张玉合长时间无法办公,最后张玉合被纠缠的没办法,只得放车。

5、2013年冬天的一天,因薛爱娇丈夫的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被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郑某某、赵某某伙同李米海、李立民(均已判决)等残疾人和薛爱娇领着两个孩子到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长张玉合的办公室要车,在那又哭又闹,死缠烂磨,一直哭闹了两、三个多小时,致使张玉合无法办公,只得放车。

6、2013年11月的一天,因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营运,其电动四轮车在南华汽车站门口被查住,被告人马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等人到运管所张玉合办公室要车,在办公室闹事,围堵张玉合只要不放车,就不让走,按规定,非法营运车辆要交20000元罚款,最后张玉合被纠缠的没法,只收罚款600元就放车了。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10年收麦前的一天下午一时许,因被告人苏某某在17路公交车前拉客,与公交车司机朱国锋引起争吵,苏某某便纠集被告人马某、黄某某、王某某、乔某某、郑某某等残疾人到韩庄路口南边的17路公交车停车点,围堵16路、17路、18路公交车,以朱国峰打苏某某为由不让公交车通行,一直堵了三个多小时,致使16路、17路、18路三路公交车都围困在停车点,不能正常发车,滞留乘客二、三百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最后,迫使17路公交车队拿了400元钱才了结。

2、因三毛食府的胡慧娟在原红雕像处与丁保平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队处理期间,2012年10月23日11时许,丁保平的姐姐丁艳霞、曹启玲、丁保利(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等几十个残疾人,打着横幅堵住三毛食府门口,又哭又闹,不让营业,一直到下午两点多,才在交警队劝说下到事故科解决问题,强行向胡慧娟索要了10000元人民币;2012年10月25日上午10点多,在交警队领取事故责任书后,丁保利和其嫂子曹启玲、母亲、姐姐丁艳霞伙同庞某某、李某某等几十人开着残疾人的三轮车等将三毛食府饭店门堵住,打着横幅,一直持续四、五个小时,造成数百人围观,道路交通堵塞,再次强行向胡慧娟索要20000元人民币。

(四)、妨害公务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