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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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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2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五、被告人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五、被告人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

六、被告人赵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

八、被告人庞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九、被告人苏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十、被告人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

十一、被告人白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十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长  徐怀钦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佟立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