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人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
六、被告人赵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
八、被告人庞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九、被告人苏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十、被告人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
十一、被告人白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十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长 徐怀钦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佟立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