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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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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5)、庞某某的供述,证明这个事情是2012年挨着春节前面腊月二十六,当时是一个叫爱娇的女的,伟海那时候还和这个女的只是相好,还没有正式和伟海过,爱娇的绿色电动四轮车在路上跑着拉人被运管所的给扣住了,那天

(5)、庞某某的供述,证明这个事情是2012年挨着春节前面腊月二十六,当时是一个叫爱娇的女的,伟海那时候还和这个女的只是相好,还没有正式和伟海过,爱娇的绿色电动四轮车在路上跑着拉人被运管所的给扣住了,那天早上九点半左右,李伟海通知的其,随后李某某也给其打电话说:“爱娇的车被运管所的给查住了,都得过来给她要车,谁不来年都叫你们过不好!”其当时正在家里做菜,扔下正做的菜开着车直接上运管所院子里面去了,那天李米海、李立民、李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张某某、张聚明、郑某某、赵某某还有爱娇,她还领着她的两个孩子(一个看上去有三岁多,一个看上去有两岁)都上到楼上张玉合的办公室门口了,过去之后,把张玉合的办公室门给堵住了,在那乱嗷:“你不让我们过年,我们会让你过年吗?不中我们都住运管所里,我们都在运管所里过年!”当时张玉合屋里屋外都是残疾人,不放车就是不让他走,连解手都不让他去,爱娇躺在走廊地上哭,连哭带嗷:“我这咋过哎!领着两个孩子,全指着这个车子吃的!”她一哭,她的两个孩子也跟着哭,爱娇在那连哭带闹的有半个小时,闹的运管所的也没有法了,李米海还往商丘打的电话,说运管所不让残疾人过年了,乱查车,要把民权曝光,张玉合也害怕了,批的条把车给放了。后爱娇嫌她丈夫没有一点本事,连个车都要不出来,干脆和他丈夫离了婚,嫁给李伟海了。

(6)、证人张玉合证言,证明是2013年冬天里的一天上午,一个妇女抱着两个小孩领着几个残疾人到其办公室,那个女的到地方又哭又闹,说是把他男嘞(这个女的丈夫)开的车扣了,他们没法活了,当时去的残疾人,其记得有盲人李米海,拄双拐的李某某,庞某某(这家伙咋咋呼呼的,嗷的声音比较大,对他印象深),还有个穿皮衣的男的(白白的,拄个拐棍),四五个残疾人,还有被扣车的男的。到地方后,那个女的骂着、哭着、嚎着叫放车,不放车就死到其办公室里,李米海还拿出个残疾人保障法,和李某某一块跟其搞理,缠磨,说残疾人的车能跑,扣车就是不对,必须把车给放喽,庞某某嗓门比较大,嗷的最响,说不让他们残疾人活了,残疾人容易吗之类的话,一班子残疾人都给那个女的帮腔嗷嗷叫,弄得乱糟糟的,其咋给他们解释,他们就是不听,就是在那硬吵,不放车就是不行,在那一直闹两、三个小时,不知是谁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刘云山去了,到地方后刘云山劝了劝,也没劝下来,最后其答应把他们的车放了。那个车好像是一辆电动轿车,绿色的,车主的媳妇可能认识李米海。

(7)、证人潘登证言,证明去闹的有李某某、王某某、庞某某等人。

(8)、证人赵文庚证言,证明去闹的有李某某等人。

(9)、证人于海洪证言,证明去闹的有李某某、庞某某等人。

(10)、证人薛爱姣证言,证明2013年的春节前,其前夫赵魁开其的电动轿车外出买烟,路上他顺便拉了客人,走到县城“东方超市”附近,因无证营运被运管执法人员查扣。扣车的第二天上午,其将车被扣一事向李米海、庞某某他们几个都说了,然后其就向运管人员要车,运管人员不给车,说得缴罚款,其当时不想缴,情绪也比较激动,其就躺在运管所二楼地上大哭大闹,其前夫赵魁又将两个孩子交给其,孩子们见其哭就跟着一起哭,哭闹了有一二十分钟。期间李米海等几个残疾人也在二楼帮其要车,说一个妇女家带着孩子怪可怜,让运管所的人少罚点,将车放了。闹到最后,运管所的人让其缴了点罚款,就把车放了,具体缴了多少罚款其现在记不清了。有李某某、庞某某等一共四、五个人。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13年11月的一天,马某车队的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营运电动四轮车,在南华汽车站门口被民权县交通局运管所查扣,被告人马某便带领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和刘学一(在逃)等人到运管所张玉合办公室要车,在办公室闹事,围堵张玉合,迫使张玉合仅罚款600元将车放行。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当时是因为周某某的车在南华汽车站被运管所查住了,其和周某某、黄某某、刘学一、白某某一块去的,找运管所所长张玉合闹事,最后交了600元钱把车放了。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周某某的车在南华汽车站被运管所查住了,周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运管所帮忙要车,其当天没去,第二天马某又给其打电话,其跟着去运管所了,当时运管所说罚2000元,后来经协商,给了600元钱,去的人有周某某、马某、刘学一、白某某。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3年腊月二十一,因为周某某的车在南华汽车站拉客时被出租车举报了,运管所查周某某的车,周某某不配合,运管所就将周某某的车拖走了。第二天早上,马某、刘学一、黄某某、周某某和其在办公室开的会,马某说去找运管所要车,随后其五个人就到交通局二楼张局长的办公室给周某某要的车,后来张局长打电话把车放了。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13年11月或12月份的一天上午,其车因非法营运被运管所查扣,其要了几次都不给,其给马某、黄某某、刘学一、白某某说了,五个人一块到交通局找张局长闹的,在张局长办公室里缠磨了半个多小时,说些不让残疾人活了,想把残疾人都掐死之类的话,开始说要罚20000元,最后只交了600元钱罚款就放行了。

(5)、证人张玉合的证言,证明因为周某某的车非法营运被扣,周某某领着马某、黄某某、白某某、刘学一几个残疾人到其办公室要车,在那闹了一个多小时,一直在其办公室,马某嗷嗷着说不让残疾人活了咋着,咋咋呼呼的,缠磨时间,不让人办公,按说非法营运要罚20000元,最后残疾人闹得没办法,罚了五六百块钱就把车放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妨害公务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