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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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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1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去年感觉天有点热的时候,李米海给其打电话,让肢残的去几辆车拉着他们的人去农场处理事,是李米海通知的肢残协会的张某某、庞某某、张聚民、王某某、赵某某,他们各自开着自己的三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去年感觉天有点热的时候,李米海给其打电话,让肢残的去几辆车拉着他们的人去农场处理事,是李米海通知的肢残协会的张某某、庞某某、张聚民、王某某、赵某某,他们各自开着自己的三轮车到李米海店门口,李米海让十来个瞎子上的三轮车,李米海坐着庞某某的三轮车在前面领着路,到了园林小区东边路北请李米海办事的一家,庞某某领着李米海进这家一会儿,有个女的就领着一块儿去庄子广场北边农场院里面去了,到农场以后,那个女的就领着李米海和一班子盲人去农场办公楼里面去了,其几个都在外面等着。在农场没多大会儿,赵某某给其说他有事,就开车走了。其几个在那等了一上午,李米海一班子盲人出来,就拉着把他们送到了请李米海那一家,其肢残协会的就走了。他一班子盲人在农场怎么闹的,咋处理的其肢残的都不知道。这次李米海直接给每人100块钱。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夏季的一天,当时的天还热,具体的时间记不住了,那天早上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吃过早饭来伟海(李米海)这来,晚一会儿拉着盲人去办事去”,其吃过早饭之后,就骑着电动三轮车上老曲艺厅伟海的地方去了,其到那个地方的时候,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聚民、庞某某、乔某某已经都在那了,伟海那个屋子里面坐着十几个瞎子,男的女的都有。伟海说:“在园林小区那个地方,路南有家屋子盖得高,影住协会的人光线了,盖屋子这家是农场的头,有权有势,欺负咱残疾人,咱过去不能叫他盖恁高,今天用你们的车,拉着过去,叫你们上哪,你们拉上哪,把路领好,一辆车一天给你们一百块钱”。说过之后,伟海给每辆车100块钱,还给那些瞎子每人发了100块钱,那些瞎子就被扶着上了三轮车,有一辆车拉两个的,有一辆车拉三个的,其车上当时拉了三个瞎子,一个瞎老婆,一个瞎老头,还有个年轻的女瞎子,当时找伟海办这个事的主家也在那,是一个四五十岁的女的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还有伟海的司机李伟也跟着去了,到那之后,各自扶着坐在自己车上的瞎子,先到路北找伟海办事的这个主家,这家那个女的把事情给说了一遍,说前面这家的屋子盖的高,影住光线了,欺负她了,后来这些人又是怎么说的,怎么商量的,其不太清楚,当时那一帮瞎子把屋子里面坐的满满的,其没有进去屋,在那呆了不到一个小时,这家人领着到城关派出所去了,他们在值班室呆有一个小时左右,具体给谁反映的事,其就不清楚,他们从派出所出来又上车让把他们这些瞎子拉到园林小区,主家又把这些瞎子领到家,他们在这家又说了会儿,伟海领着这些瞎子出来,坐上车回到了伟海那,伟海说:“吃罢饭你们还来这来”,下午在伟海那接住这些瞎子拐到园林小区那接住主家的人上东区县政府了,到那之后,庞某某扯着伟海上县政府去了,走到大门口之后,门岗上不让进,这些瞎子又上的信访局,在信访局伟海和主家进到里面反映的事情,在那呆有不到一个小时,这些瞎子又上县政府去了,到那其媳妇给其打电话,其就开车走了。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一天(具体月份记不清了),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去拉着几个瞎子摆平事,他先让到民权县曲艺厅残联附近李米海住的地方,其到后,李某某、庞某某、张聚明每人开一辆电动三轮车已经在那了,李某某每人发了100元钱,然后拉了李米海、李伟、还有几个瞎子就去了园林路东段,到了路北一家。路北这家家里也有个盲人,她请盲人去帮她家和路南正在盖房子的一家吵架,因为路南那家房子盖得高,影响路北这家采光了。其几个到那时已有七八个瞎子在那里等着哩,也是李米海联系叫过去的瞎子。到地方后,李伟和李米海、庞某某领着瞎子们进了路北那家,商量事去了。其和张聚明、李某某在路上等着。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李伟和李米海、庞某某领着瞎子们出来了,李米海让肢残的拉着这些瞎子和他去了北区农林场场部,到农林场吓唬他们的领导。到那后,路北那一家的人两个女拿出一条白布黑字横幅,在场部门口打起横幅。李伟和李米海、庞某某领着所有的瞎子们去办公楼里面找场部领导去了。其和张聚明、李某某在门口等着。正好碰见其姨兄弟李献忠,他是农场的会计,其俩还说话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李米海他们就出来了。李米海又让拉着瞎子去了园林路东段路北那家,然后李米海让其和李某某、庞某某、张聚明开车先走,于是其四个开着各自的车走了,李米海、李伟和那些瞎子们没走。他们在那又干的什么事其就不知道了。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3年春天四五月份,当时是潘果园找的李米海,李米海找的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的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庞某某和其。其在现场呆了十来分钟就走了。

(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在园林小区那,农场一家姓鲍的在园林小区盖房子,当时要盖四、五层,住在后面这家是个残疾人,嫌姓鲍的这家房子盖的高影响他家的阳光了,不让姓鲍的这家盖这么高,就找的伟海,伟海找了有七个瞎子,伟海又找的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的郑某某、张聚明、王某某、乔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和其,总共是十六个人,先到农场厂部里面找的农场厂长吴连泉和他吵的,派出所去处理的事情,答应条件之后,才算完了,姓鲍的房子停工了,后来盖的三层起个屋脊。主家给伟海多少钱其不知道,伟海是给去的人一个人发了100块钱。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李米海和李某某联系,让李某某找几个人去民权县城园林小区帮忙处理事,是因为盖房两家邻居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第二天,这家人就跟李米海联系,李米海叫上其伤残协会的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庞某某、郑某某、张聚明和其,每人开一辆三轮出租车,拉着李米海叫的盲残协会的十一个人一块去了园林小区,当时这家人还叫了两个虞城的盲残人员,到地方后没有见到对方的人,然后让帮忙这家人就让和他一起到城关派出所说这个事,意思就是叫派出所的让对方拿钱给这家人看病。没商量成,下午又去了东区县委,庞某某带着李米海还有那两个虞城的盲人到县委院里去了,剩下的人在县委大门东侧等着,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了,李米海他们从县委院里出来后,就都走了,这件事后来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其就去了这一次,没有给好处,可能管了一顿饭。当时是庞某某在那闹的,其没有闹,跟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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