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相继成立“民权县肢残协会”、“民权县肢体残疾人协会”,自封会长,大肆发展成员加入其组织。与李米海(已判刑)成立的“民权县盲人协会”相互勾结,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互相利用对方的恶名,互相“捧场”,实施犯罪行为。逐渐发展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等人参加组织,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组织特征明显的犯罪团伙,上述组织互相合作,通过收取行业管理费,插手各种纠纷;聚众围堵单位领导、使用装伤装病、软磨硬赖等暴力、威胁手段,给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无理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自己的恶名,将个体的弱势变为组织的强势,逐渐非法控制了民权三轮出租车行业,通过收取入会费、管理费、牌照费、好处费等费用,敛取不义之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的行为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在民权县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民权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民权县残联、民政局证明,证明民权县肢残协会、肢体残疾人协会均未在民政局注册、也非民权县残联下属机构。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协会是李米海帮忙办起来的,其协会对每个加入协会的人收会费,每年240元,还专门收牌子钱50元到六七百元不等。会费一年能收两万多元,赵某某负责管账,会费主要用于帮别人处理事的人吃喝花销,每次每人发50或100元作为误工费,也上缴运管所一万元。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民权就一个肢残协会,贾桥是会长、其是副会长、任旺顺是大队长,因闹矛盾2008年或是2009年任旺顺当了会长,过了一两个月李某某领着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等人分离出来成立了“伤残协会”,李某某任会长,其于2013年9月份拉开一班,成立“肢残协会”。其任会长,黄某某为副会长,刘学一是大队长,白某某、周某某为队长。在街上跑三轮车的人,只要加入其协会,挂上其协会的车牌,运管所不查,就是查住,其协会负责去要,加入协会的人,每个月要向协会交10元钱会费,加入时交个200、300元不等,请协会领导吃个饭。会员有一百多个。收入的钱都在会计赵忠臣处放着,主要用于处理事的吃饭、加油及给参与人的误工费、电话费,也上缴运管所一部分。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是李米海帮助李某某成立的肢体残疾协会,李某某任会长,其和王某某任副会长,赵某某任会计,车队队长有张某某、张聚明、乔某某(总顾问),平时商量事开会都在赵某某家,收会费每辆车每年120元,车队有200人左右,入会基本都是张某某、李某某介绍的,收取入会费500、600元钱,车队的残疾人没有几个,加入车队的正常人多,成立车队主要是为了不让运管所查车,如果查住了,由车队领导去要。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三四年前加入的民权县伤残协会的,会长是李某某,其和郑某某、张聚明、庞某某是副会长,赵某某为会计,乔某某是顾问,张某某是大队长,协会有残疾人员60、70人,200多个正常人也加入了协会,平时有事都是大队长张某某负责联系通知,李某某、赵某某组织会议,其协会车牌是自制的,加入协会的人买车牌,每个牌子700、800元不等,每年还需再交240元会费。加入协会就是为了没人敢欺负,运管所不查、不敢找事。
(6)、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明七八年前,其通过李某某加入任旺顺的残联车队,2012年车队闹矛盾,其和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从任旺顺车队分离,成立伤残肢残协会,李某某任会长,其和郑某某任副会长,王某某是车队队长,后来其将副会长职务让出,其管理的事物交给了赵某某,其专职担任车队顾问。一般运管所不查其车队的车,就是查住,车队领导也能把车要回来。如果下乡拉客,其车队会抢公交车的人,公交车也不敢和其车队的人争。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每个会员每年交120元,其是李某某组织的伤残肢残协会的会计。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其经庞某某介绍加入李某某车队,其和张聚明、庞某某是车队队长。其还给协会介绍几个会员,负责通知开会,其介绍入会一般都是别人花300、400元钱请其吃饭,再往协会交120元会费。谁出了事,互相帮忙,助助威,帮忙处理处理事。一般人不敢惹协会的人。协会办公地点在赵某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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