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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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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1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4年5月7日,其电动车拉着一个妇女被一辆拉水泥的罐车碰住了,其就给马某、黄某某打电话,马某、黄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去了,后去东区医院,也没看病,对方赔了其1900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4年5月7日,其电动车拉着一个妇女被一辆拉水泥的罐车碰住了,其就给马某、黄某某打电话,马某、黄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去了,后去东区医院,也没看病,对方赔了其19000元,原说把碰的三轮车给对方也没有给,参与人员有其和马某、黄某某还有车队的一个人。处理这个事后,除了请马某、黄某某的客,其净得了8000元。

(4)、证人曹文龙、邹军、孙磊、刘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7日凌晨,孙磊开着水泥罐车到高铁站附近送过料回来时,碰到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当时三轮车的车头碰到前面的树上了,前玻璃烂了,后玻璃也碎了,尾部凹进去了,凹进去的地方不是太多,其下车看时,三轮车主白某某张嘴就骂其。其让白某某到医院检查他也不去,一直说话很强势,还打电话叫人,孙磊也打电话叫刘龙到现场,刘龙又给老板邹军汇报的情况,过了几分钟,黄某某开着电动三轮车到现场,张嘴就骂,非让水泥罐车留这,黄某某还打电话把马某叫到现场,马某就让白某某到医院检查,在医院里,白某某和他车上的女的没有检查身体,马某向水泥罐车要2万元,否则车就别想跑了,之后经讨价还价,给了马某19000元钱。其实一个新的电动车也就是七八千块钱,他们之所以给了19000元钱,是因为害怕残疾人闹事。

(5)、协议书,证明刘龙赔偿白某某、李小琴19000元钱。

(6)、辨认笔录,经刘龙和孙磊分别辨认出当天给其要钱的人为马某、黄某某、白某某。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14年1月29日下午,周金超开着2元出租车从西迎宾路与冰熊大道交叉口由北向南行驶,过路口后,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洪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电动三轮车侧翻。后王洪恩给被告人马某打电话让其带人到现场,被告人马某、黄某某、刘学一(在逃)到地方后,刘学一就嗷着让给看病和修车,周金超把王洪恩的电动三轮车送到卖三轮车的地方修车,又把王洪恩送医院检查,经检查王洪恩没有受伤。在医院,被告人马某几个人要10000元钱,否则就把人抬到周金超家中。后周金超托人的从中说和,除支付四、五百元医院检查费外,又拿了4000元才算完了。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几号,在西苑宾馆路口,王洪恩的三轮车被一辆两元的出租车碰住了,王洪恩给其打电话,其和黄某某、刘学一三人过去了,王洪恩三轮车翻了,人有一点明伤,不厉害,王洪恩住到人民医院,对方给王洪恩拿钱了,第二天处理完,对方又给王洪恩赔了4000元钱,王洪恩才出院。过了几天,王洪恩请其吃的饭。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王洪恩在西迎宾路南段与冰熊大道交叉口南边与一辆两元的出租车碰车了,王洪恩和马某都给其打电话了,其到地方后,马某跟刘学一已经到地方了,后来司机除了给王洪恩检查费用外,又给了马某4000元钱。马某怎么处理的钱其不知情。

(3)、证人王洪恩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其电动车和一辆绿色出租车发生事故,其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其从车里出来后给马某打电话让他带人过去,马某带着黄某某、刘学一过来了,问对方司机公了还是私了,后来出租车司机把其送到医院检查了身体,也没啥事,马某就给对方要了4000元钱。其因为这个事就在家打了两针,花了几十块钱,修车花了三四百块钱,马某、黄某某、刘学一帮其处理事情,其请客吃饭花了一百多元钱。

(4)、被害人周金超的陈述,证明2014年春节前农历二十九下午,在西地下道南边西迎宾路与冰熊大道十字路口南边五六十米处,其车和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发生了点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主啥也不说,就拿出一个纸片打电话,一会儿过来三个开三轮车的残疾人,有马某、黄某某、刘学一,其中刘学一说话比较凶,后来双方人一块儿到了医院,检查结果也没啥事,但对方一直要钱,说不给钱就把人抬其家里,最后双方几经讨价,其除了给对方支付医院的检查费用后又给了对方4000元钱。

(5)、证人卓志辉、王念朋、丁强、王云的证言,证实因本次交通事故,在医院给王洪恩检查病的时候,也没检查出来啥问题,对方的刘学一说要把王洪恩抬到周金超家里,没办法,周金超方给了王洪恩4000元钱,当时在场的人有马某、黄某某、刘学一等人。后来王洪恩看病也就花了几十元钱。

(6)、辨认笔录,经丁强辩认是马某、刘学一、黄某某参与此事。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民权县颜集乡颜集村高照忠与其嫂子李经荣(盲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李经荣就联系李米海(另案处理),李米海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庞某某等残疾人伙同李立民、胡永德等盲人(另案处理),租三辆面包车到高照忠家中连续多天采取围堵、谩骂、起哄、随地大小便等方式闹事,迫使高照忠放弃宅基地,让李经荣将房子盖起。为此,参与的残疾人,李经荣负责管饭,并每人每天给100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有一次有两年左右,大概是五六月份,李米海给其打电话,让其和王某某,张某某,庞某某四个和盲人一块到闫集给别人处理地边子的事,每人一天100块钱。其四个就按李米海的安排一块去了李米海的店门口(老曲艺厅西边),坐上两辆大面包车(不知是李米海租的还是主家租的),连瞎子一共二十个人左右,在车上庞某某发给每个人100块钱,到地方以后,在请办事那一家都下车了,下车以后请办事那一家的人(主人是个老婆,也是瞎的)领着都翁另一家门口去了,李米海让去的人都坐在那一家门口,李米海就嗷着找那一家的人,找处理事的,后来对方的人和大队支书过去了,李米海出头处理的事,在那弄了一上午,也不知道咋处理的,李米海就让上车都回来了。到地方其他人也没闹,就是捧捧人场,助助威。毕竟协会是李米海帮助成立起来的,相互之间有什么事了,都互相帮忙。再说都是残疾人,一般子瞎的、瘸的,到地方人家又不敢打,又不敢骂的,就是仗着是弱势群体,没人敢咋着。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其未参与此事,但当时李某某给其打电话了,说每人一天给100元,但其没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