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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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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1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7)、证人李米海的证言,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一天,这家事主又给打电话,说她邻居家建房子影响采光了,让其过去帮忙处理,其过去后,李某某、庞某某、张某某等人已经在那了,闹腾的啥情况其不清楚,后来其经过咨询

(7)、证人李米海的证言,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一天,这家事主又给打电话,说她邻居家建房子影响采光了,让其过去帮忙处理,其过去后,李某某、庞某某、张某某等人已经在那了,闹腾的啥情况其不清楚,后来其经过咨询一个律师,律师说中间隔有一条马路并不影响采光,其觉得没法问这个事,没在那呆多大会就回去了。后来事主家给了其1000块钱,其给虞城来的那几个盲人及李某某、庞某某、张某某几个每人100块钱,当时其分了好像是二三百块钱。

(8)、证人李立民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时候,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一天吃过早饭,李米海让其带他去东方超市总店后边的十字路口,那边有人等。其开车带着李米海,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开着电动三轮车拉着虞城县的盲人一块到了那个路口,当时一个大概40多岁的女人在路口等着,她就是请盲人来给她解决事的人。她家在路北住,路南的一家正在盖房,她请盲人过来就是要找路南盖房那家人的事嘞。其把李米海领到那个女人家之后,其就出去坐车上等着去了。那些盲人怎么闹的其不清楚,后来去了城关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庞某某嗷“公安局长算屌啥”一类的话,派出所的人差点不让庞某某走了。这个事后来怎么解决的其就不清楚了。谁组织的其不知道,参与的有李米海、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其他人其记不清了。

(9)、证人鲍洋、郭保堂、张亚洲证言,证明2013年二三月份,鲍洋家旧房改造,要建一套三层的楼房,在房子建到一层准备建两层的时候,鲍洋家后侧的一个邻居不愿意,说是建的房子影响她家采光了,一直闹着不让建,开始闹的前几天是她一个人,后来的一天来一班子残疾人,只记得有盲人、有瘸子,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个,天天在工地上骂骂咧咧,在工地旁边坐着看着,嚷嚷着就不让施工,主家李寇真天天给这一班子残疾人发烟发水,一直闹有十天左右,后来还是鲍洋通过中间人,给这个邻居拿了几千块钱才算了事。其知道这一班子孬得很,听说街上的三轮车只要是买了他们的牌,谁都不敢查,所以都不敢对他们怎么样,怕惹不好再被讹住喽。只知道一个叫李海的瞎子组织的人。

(10)、证人鲍先利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其盖房时,邻居李寇真不让盖,又找来十五、六个瞎子、瘸子到工地闹事。

(11)、证人李超证言,证明2013年四月份一天,其接到110指令,园林小区一工地有很多瞎子、瘸子在阻碍施工。赶到现场后,得知是鲍先利盖房工地,双方人员都去派出所了,到派出所门口见有十来个盲人、瘸子,鲍先利在派出所内。后来又接到报警说盲人、瘸子又到县委门口去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13年8月14日8点多,农场职工李素平(已判刑)通过其娘家叔残疾人李建立找的虞城盲人会长范乃勤,与李米海(另案处理)联系,李米海就联系了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郝金良(另案处理)等几个残疾人,开四辆三轮车在商丘国营民权农场场部大门口拉横幅、吵闹,要求农场领导为其解决问题,一直闹到当日17时许,严重扰乱了农场的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当时去的还有张某某、庞某某、张聚明、李米海,王某某去没去记不清了。当时有人在场部门口扯起白布条子。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8月份具体哪天记不住了,这次闹事,派出所的领导都过去了,应该有录像。伟海通知的,当时好像还有外地的几个瞎子,这次参与的有李某某、王某某、张聚明、还有郑某某、张某某,开着四、五辆电动三轮车直接到农场二楼吴连泉的办公室,在那和吴连泉吵的,问他为什么答应给钱不给人家钱,还骂的吴连泉,这次在农场厂部闹的时候还扯着个白布横幅,上面写的黑字,上面写的内容主要是“欺负盲残人”,白色横幅用两根小棍挑着,从上午九点一直闹到快中午十二点了,闹的中间,派出所的领导过来了,他们把其几个劝下来之后,给主家作的工作,后来其听说是农场赔给主家钱了,具体赔给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后来主家给参与的每个人100块钱。其肢残的人不认识这家的人,是这家的人找的伟海,肢残的人到那去闹事,是伟海请去帮忙的。

(3)、证人李米海的证言,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一天的上午,虞城盲残协会一个叫李建立的会长跟其联系,说来民权了,他一个亲戚承包农场的地,交过承包款后,农场又把地给占用了,让农场退承包款农场不给退,准备到农场闹去,让其安排几个人过去给他们捧捧场,其当时因有事过不去,就让他和肢残协会的李某某联系,告诉他就说其让他找的,随后其就把肢残协会李某某的号码给他了,让他直接和李某某联系的。其协会和李某某的肢残协会平时都联系,有事时相互帮忙。是下午还是第二天其记不清了,这家的事主给其联系,说都在农场,场长在单位嘞,让其过去,等司机李伟把其拉到农场后,派出所的都已经去了,具体事主和李某某、庞某某、张某某(其他还有谁记不清了)一班子咋闹的其不知道,只是到地方后听派出所的民警告诉其他们在农场挂白布条子,说这事是违法的,让其劝这一班子。后来其就把他们劝走了。

(4)、证人郝金良的证言,证明去农场厂部闹事是2013年的事情,时间记不住了,当时虞城还来几个残疾人,其这边也去了好些人,李米海和其一起都去东区了,当时其站在路边,其他人咋闹的其不清楚。在那里一上午,一个姓苗的给了其100块钱。

(5)、证人张顺玉、李素平、李寇真、范乃勤、李艳、李宁、申幸福、李建立、吴连泉、高明伟、郭玉忠、白清河、郭凯、张羽、张友凯、温银华、张慧证言、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8月份一天8时许,李素平、李寇真带着几辆三轮车进了农场厂部大门,有民权、虞城的瞎子、瘸子等残疾人,并在大门上拉白布黑字横幅,李寇真领着残疾人到办公楼大厅闹事、叫骂,一直持续到下午五时,致使农场一天无法办公。第二天又领着残疾人去闹。其中有李米海派的四个残疾人,一个瘸子姓庞的在农场骂了。

(6)、辩认笔录,经张顺玉辨认庞某某参与闹事。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