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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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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1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不是去年就是前年夏天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给其,让跟他去办点事,当时他也没说办啥事。之后李某某坐着李伟开的一辆面包车接住其就去了颜集乡,当时车内有李某某、庞某某、李米海,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不是去年就是前年夏天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给其,让跟他去办点事,当时他也没说办啥事。之后李某某坐着李伟开的一辆面包车接住其就去了颜集乡,当时车内有李某某、庞某某、李米海,走到孙六乡韩庄路口又上来两个瞎子,李米海给两个瞎子每人100元钱,然后其七人就去了颜集,到了颜集南门庞某某的亲戚家,庞某某的亲戚是个女瞎子,下车后在路边站了一会儿又有一些残疾人和盲人坐一辆金杯大面包车过来了。然后,庞某某、李伟领着一帮瞎子到那个女瞎子兄弟家,但那一家没人,村支书过来了,支书给那个女瞎子兄弟打电话,对方说在县城法院嘞,之后两车残疾人都又去了县法院,没见到女瞎子的兄弟,李米海向那个女瞎子要了钱,发每个瞎子10块钱饭钱,瞎子都走了,之后女瞎子的兄弟和那个女瞎子、李伟领着李米海、庞某某一块去了司法局,其和李某某两人在县人民医院等着,后来李米海打电话让其两去了县城穆萨江饭店吃的饭,庞某某的亲戚结的账。是因为那个女瞎子要在他家的宅基地上盖房,她的兄弟不让她盖,这个事是庞某某找的李米海,李米海又跟李某某联系的,让去造造声势,吓唬对方。我见到的盲人有十来个人,残疾人有其、李某某、庞某某。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五六月份的时候,闫集一家姓高的弟兄俩因为盖房子闹矛盾,伟海领着好几个大面包车到那去闹事,当时伟海通知其车队的会长李某某,李某某通知的王某某、乔某某、张某某、张聚明、赵某某和其,当时李伟海还专门给其打了个电话,其几个车队的领导也跟着过去了,其车队的几个领导是坐伟海的大巴车过去的,伟海当时还叫他的司机李伟开着伟海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其家接住其一起去的,其记得肢残的人都是坐的李伟海的面包车,当时还去了三辆公交车,公交车上拉的都是瞎子,去了有一二百人,到这家之后,瞎子都掂着棍子乱捣乱骂,把这家吓孬了,后来那家人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过去了,问问咋回事,最后在他家闹了半个多小时后,又开车到县里找这个主家,当时法院和司法局还都在一起,这些残疾人在法院分了一班,在司法局等着一班,后来在司法局找到了他,还非要打他,他们大队的支书、生产队长都跟着,最后这个事由乡里、村里出面说了了,让事主家盖了五间两层的楼房,这个事主家在车上给李伟海那帮瞎子每人发了100元钱表示感谢,其没有要事主家的钱,后来这家房子动工的时候,李伟海还领着李某某、乔某某、张聚明、赵某某还有其又到颜集去了一趟,看着这家把地基下好才回来了,主家这次又一个人发给100块钱,其没有要,后来主家为感激其,在盖着屋子的时候,还专门给其买了四箱子礼物。这次去的人有李米海、他的司机李伟、肢残协会的有李某某、赵某某、乔连生(大名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聚明,盲残的其他的人其都不认识了,去的还有女的。其参与此事了,还有李某某、赵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张聚明和其。

(5)、证人李米海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2年春天,其协会的一个闫集乡的女盲人李经荣家盖房,因为她丈夫死了,他小叔子霸占住地皮不让她家盖,李经荣没办法就找到其帮她处理这事,李经荣并说所去的人每人每天她愿支付100块钱,其和胡永德商量后,其组织了一二十个盲残和肢残人员,让胡永德领着先去了,结果胡永德他们一班到地方没处理下来,第二天下午其让司机李伟开着车拉着其,同时又带了一个姓鲁(谐音)的律师去了闫集,其先和李经荣的小叔子见了面,又找了他们的村支书,通过协商对方做出了让步,同意李经荣盖房。这事摆平后,李经荣支付给了那个鲁律师500元的律师费,给其的车加了一二百块钱的油。李经荣给胡永德等人每人100块钱。

(6)、证人胡永德的证言,证明离现在大概有二三年了,李米海打电话通知的其,到闫集乡处理一个女瞎子宅基地的事情,李米海还说肢残协会的人也去了,其是坐李米海车去的。

(7)、证人李立民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的一天,那天吃过早饭,李米海让其开车带着他去闫集乡,在东区农村信用社对面接住李某某、庞某某、王某某,走到孙六乡的时候接住胡永德、郑莹莹,一块去闫集乡的还有一辆事主请的车,上面坐着程爱丽等十来个盲人。到了闫集乡后,其才知道是处理两家盖房子的事,这两家是兄弟关系,事主是个女盲人,她家要盖房,对方不让盖,女盲人的弟弟李四就找到了盲人协会帮助他们处理这个事。具体李四怎么找的盲人协会其不清楚。下车以后,当事人(事主)把这些盲人扯到了盖房子的工地上,骂对面不让她盖房子的一方。对方就出来一个人,可能是那家的儿媳妇。过了一会,村里的支书也过来了,他和李米海去一边说这事去了。又过了一会,李米海说他和支书说好了,让大家都回去。事主要求留下个人,害怕对方不让盖房子。李米海把程爱丽留下了,其他人就回县城了。李米海安排给每个参与的盲人每人发100元好处费,没有发给其钱。过了一、两天其带着李米海和律师又去了闫集乡,在当事人弟弟的饭店和对方签协议,签好协议之后,程爱丽也跟着回到县城了,当事人给了其100元的好处费。

(8)、证人郑莹莹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的一天晚上,其协会的老会长老胡给其打电话说闫集乡有事,让其第二天和他一块去一趟,在孙六乡韩庄李米海和他的司机开着车接的其和老胡,到了地方后会员里的人给每人发一瓶水,并说叫嗷的时候再嗷,不叫嗷的时候就在那个地方站着。当时其一直在路边站着,过了一段时间有人让上车就回民权县城,开车的人发给每人100元钱的好处费。其和老胡拿到钱就坐公交车回家了。有李米海、李米海的司机、老薛、老胡,其他人其不知道还有谁。

(9)、证人高照忠、栗同月、李经荣、高红梅、朱宝良、刘世河、高俊平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因为老四高照强家媳妇李经荣要在老院盖房,老五高照忠不让盖,李经荣请了一班子盲、残疾人跟高照忠连续闹了几天,硬盖起来房子。

(10)、辨认笔录,证明经高红梅、朱宝良、刘世河、高俊平辩认,李米海、胡永德是本案的参与人员。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13年4月份,李寇真(已判刑)因不让鲍先利家盖房遭拒,李寇真便找来虞城娘家的几个瞎子和李米海(已判刑)联系,李米海又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庞某某等残疾人,多次到鲍先利盖房工地闹事,致使无法施工。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