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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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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1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9、2013年2、3月份一天,被告人庞某某开三轮车进商贸城中心汽车站拉客,因站内有规定不让三轮车进站,副站长徐光怀就拦住庞某某不让进,庞某某即大骂徐光怀,该站站长王兵予以制止,被告人庞某某又与王兵发生吵架,

9、2013年2、3月份一天,被告人庞某某开三轮车进商贸城中心汽车站拉客,因站内有规定不让三轮车进站,副站长徐光怀就拦住庞某某不让进,庞某某即大骂徐光怀,该站站长王兵予以制止,被告人庞某某又与王兵发生吵架,后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残疾人过去也帮助吵闹,最后经王兵劝说停息;2013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庞某某开三轮车到商贸城中心汽车站拉客,将其三轮车堵在6路公交车前,车站副站长徐光怀将其三轮车挪开时,庞某某大骂徐光怀,并打电话联系人,后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和李米海、李立民(另案处理)等残疾人赶到徐光怀办公室,持拐杖乱敲,大声谩骂徐光怀,持续闹了二、三十分钟;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庞某某又开着三轮车堵在商贸城中心汽车站门口,副站长徐光怀让其挪车时,庞某某张嘴就骂,拒不挪车,致使公交车无法进站,徐光怀过去挪车时,庞某某用拐杖打徐光怀,将徐光怀的头部打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2、3月份,王兵给其打电话说庞某某找事,其接过电话后和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等人去把庞某某熊走了。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此事,但其知道当时是因为庞某某跟汽车站的徐光怀闹事,还把徐光怀的头打伤了。但后来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庞某某和徐光怀被弄到派出所了,其和张聚明到派出所去看看,到地方把庞某某吵了一顿,又跟徐光怀说说算了啦。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称其没有参与闹事,但其后来和李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张聚明将庞某某的车牌要了过来。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2013年的一天,因为庞某某到中心汽车站内拉人,管理员不让进,庞某某就在车站内大骂,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汽车站,其就和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李米海等人到车站把庞某某弄走了。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当时是庞某某跟汽车站吵的,后来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和其过去的。

(6)、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因不让其进汽车站拉人,其和徐光怀吵了,后来李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李米海都过去了。

(7)、证人徐光怀证言,证明:2013年2、3月份春运时,庞某某进站拉人,不听劝阻,开始闹事,还打电话让李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张聚明、郑某某去闹;2013年夏天的一天,庞某某进站拉人,并把车堵在6路公交车前,其将庞某某的车推出去,遭到庞某某的辱骂,后庞某某还打电话叫来李米海、李某某、张聚明、乔某某等人。一班子人连嗷带骂,将其堵在办公室骂了二三十分钟;2014年4月份,庞某某开三轮车堵住公交车路口,其过去推了推庞某某,叫他把车挪挪,遭到庞某某的辱骂,后来还拿个木棍照其腰上夯了一下,照其头上也打了一棍。

(8)、证人王兵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后春运的一天,庞某某开三轮在站里拉客,徐光怀让他出去,遭到庞某某的辱骂,后来其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和郑某某、张聚明、乔某某过去把庞某某劝走了。2014年4月份,庞某某开三轮停在车站门口,院里的公交车出不去,徐光怀劝庞某某离开,庞某某不听劝阻还用一个棍子打了徐光怀,打中额头。证明还有一次是去年夏天的事,事后徐光怀给其汇报说,上午庞某某开个三轮停在站里挡住公交车了,徐光怀给他推出去了。因为这他俩吵起来了,庞某某打电话联系人,一会瞎子李米海领着一班瞎子瘸子翁过去了,在办公室里,他们的人哪个地方都坐,还拍桌子打板凳的,徐光怀赶紧又给那班人买的烟和水,才把他们打发走了。

(9)、证人楚彦书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商丘运管所要来检查,庞某某将车停在车站门口,徐光怀过去劝庞某某离开,遭到庞某某的殴打,头被庞某某打流血了。其还听说庞某某、李某某、李米海等一帮子残疾人还到汽车站翁过一次徐光怀,翁到徐光怀的办公室。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第一次、第三次应认定庞某某一人无故滋事,第二次认定李某某、乔某某参与闹事。

10、2013年5月29日下午,李米海协会的程爱丽(盲)等人在秋水路西段“欧亚裤行”花77元钱买了三条裤子。第二天上午去更换时,因所买裤子既脏又烂,裤行不给更换,李米海纠集被告人庞某某等残疾人围堵在“欧亚裤行”门口闹事两个多小时,使服装店不能正常营业,迫使服装店老板赔付600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夏季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住了,这个事情的起因是伟海的一个亲戚想租卖裤子这个房子,伟海到那去看,见这个房子被卖裤子的租住了,心里就有气,他想了个点子,从协会里面调的人到这个卖裤子的地方去买了三条裤子,买回来之后,伟海故意让人把裤子用油弄脏,第二天,伟海给其打电话让去帮忙,其就过去了,其到的时候,伟海、李伟还有几个女的、男的瞎子已在那闹,说卖裤子的欺负他们残疾人,故意把脏裤子卖给他们残疾人,欺负他们盲残的看不见东西,伟海当时给其说了这个事情的缘由,还说治他一下子,弄他俩钱,一直闹了有两个多小时,不但把买的裤子给退了,还被伟海讹走了几百块钱,这个卖裤子的裤行叫“欧亚裤行”。

(2)、证人李米海证言,证明2013年啥时间其记不清了,可能是夏天的一天,孙六镇吕沟村的程爱丽等三人因在“欧亚裤业”买裤子后发现裤子有问题,第二天她们去“欧亚裤业”闹,在吵闹的过程中残联领导打电话通知其过去,其司机李伟开车将其送到那儿,程爱丽等人说老板“缺”(谐音)她们了,在那里骂,中间有人报了警,后来其和“欧亚裤业”的女老板一块去了派出所,最后老板给了包括退裤子款共600元钱。

(3)、证人杨永红、刘海涛、李文华、赵西锁证言,证明2013年5月29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服装店快要关门了,这时来了三、四个盲人,其中有一个是满脸胡子的老头,一个30多岁左右的妇女,一个20多岁的女孩,还有一个50多岁老太太。他们要买店里的衣服,当时快下班了,不想卖了。他们说是从乡下来的,来一趟不容易,非让卖给他们裤子。最后,他们买了三条女裤,一条是19元,两条是29元的,卖给他们的时候,都是新裤子,没有毛病。第二天上午11点的时候,昨晚来买裤子的残疾人又领着六、七个盲人到店里要求退昨天晚上买的三条裤子,店的工作人员一看裤子都是油、多处被撕烂,就告诉他们裤子都这样了,没法退。这些残疾人就不愿意了,张口大骂,非闹着要退裤子钱,不退给他们钱,这些残疾就坐在店里。因不想招惹他们,就让店员给这些残疾人退钱。这些残疾人又说他们家是北关乡的,离县城远要求赔给他们来回的路费。开口就要2000元,并坐在店里撒泼,辱骂店员,有个店员说报警吧,这些残疾人听到后,就上前殴打这个店员。最后闹的没有办法营业了,只好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也拿他们没有办法,这些残疾人把店门堵上了,不给钱坚决不让营业。闹了有两个多小时,最后被他们闹的没有办法了,也害怕他们天天来缠做不成生意,在警察的调解下赔给这些残疾人600元,后来一个叫庞某某的人开电动三轮车把这些残疾人拉走了。这次闹事是一个叫李米海的盲人组织的,他领着这些残疾人来闹事,最后还想在这次闹事活动中当说和(调解人)。有点驼背的是李米海的司机,那个老太太和一个满脸胡子老头及另外一个女盲人闹的最凶。

(4)、辨认笔录,经刘海涛辨认薛如宣、刘志强、李米海参与;经杨永红辨认李米海、李立民、薛如宣参与。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