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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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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赵某某等人的所谓肢残协会是残疾人为了自谋生计,自发组成的肢体残疾协会,该协会没有真正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不稳定,成员没有层级之分,组织结构比较松散;该协会成立的目的并非为了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赵某某等人的所谓肢残协会是残疾人为了自谋生计,自发组成的肢体残疾协会,该协会没有真正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不稳定,成员没有层级之分,组织结构比较松散;该协会成立的目的并非为了敛财,是为了自己的车被扣后,好联合起来要回,协会的成员并没有从协会中得到利益,收取的管理费一半以上交给运管部门,其经济实力远远没有达到使该组织做大成事,称霸一方的地步;这些人都是残疾人,特别是赵某某走路都困难,他们根本没有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能力,所谓的胁迫充其量从语言上有过激,但是这种语言上的过激,尚不足以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另外,该协会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每年开会有关部门的领导讲话及收取的费用足以证明。况且该协会成立时间较短,对老百姓没有造成严重的恐惧心理,达不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从本案的证据也可以看出,公诉机关指控该协会黑社会性质证据大部分是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这些证人没有一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看不到有客观性证据证明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特征,所以,凭现有证据认定该组织的和社会性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使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赵某某也是一般参加者,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本罪名是结果犯,要构成此罪,必须有“造成严重损失”这一后果,结合对赵某某这方面的指控,赵某某下肢残疾,走路都成问题,谈不上冲击运管所人员的办公室,更谈不上在办公室里又吵又闹,从其笔录和其他被告人的笔录中也不能显示他们和运管所工作人员吵闹的事实,运管所工作人员的证言是言辞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从犯罪结果看,起诉书中在指控这项罪名时,几乎都用了致使工作人员“二、三个小时”办不成公,通过法庭调查及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可以看出,他们在运管所李勇的办公室待的只有半个小时,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并且赵某某只参与了去李勇办公室那一次,且没有吵闹,只是到场了,充其量是一般参加者,而本罪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赵某某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起诉书可以看出,公诉机关就赵某某就该罪名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无证据证明,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4、寻衅滋事罪。赵某某只参与了一次,而且到现场后发现和闹纠纷的两家都认识,没下车就离开了现场,情节特别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总之,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的上述几种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既使法庭认为赵某某构成犯罪,一、赵某某属为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恳请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对赵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提交了居委会对赵某某平时表现的证明。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薛爱姣的事其没去。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关于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两起事件,其中,王某某2014年春节的事件,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了,但没有哄闹、谩骂、只是帮帮人场。薛爱桥的2013年冬天的事件,被告人张某某根本没有参与。张某某构不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三毛食府2012年10月的事件,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了,就在那一个小时,并没有说话,其行为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关于涉嫌妨害公务罪,在2014年9月10日杨同付三轮车被扣事件,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了,但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不成妨害公务罪。4、关于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书中指控的一起事件,被告人张某某是去一次而不是多次。张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构不成寻衅滋事罪。5、关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某不是组织者更不是领导者,只是一般参与者,且情节轻微,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在案证据表明,庞某某等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等级严格、纪律严明的组织结构,充其量只是一帮内部关系松散、来去自由,以跑三轮载客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团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组织性特征。从庞某某等人的经济条件来看,尚不具备刑法所规定该罪的经济实力,在案证据也表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都是事出有因,而非有组织地预谋实施。庞某某参加的民权县肢残协会虽然对民权县三轮车客运市场有一些影响,但其数量仅为140余辆,和民权县城现营运的保守估计的5000余辆相比,仅占2.8﹪,这怎么也不能说垄断了民权县三轮车市场,公诉机关对此行为后果及影响的评价与事实不符。并且在本案中没有到国家工作人员这种保护伞的存在,也没有看到庞某某等被告人为了隐蔽、保护该组织而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综上所述,庞某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被告人庞某某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庞某某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行为。因为第一、二起事件是由李米海等人组织并实施的,被告人庞某某就没有参加。第三、第五起事件中,被告人庞某某仅仅有与运管人员理论要求放车的语言行为,没有其他过激行为,仅仅是一般的参与人而已。被告人庞某某主观上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行为,而且在这些事件中,既不是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因此构不成此罪,3、被告人庞某某构不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事件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述庞某某在三毛食府闹事闹了四五个小时与事实不符,庞某某闹事两次,每次只呆了1个小时左右便离开,并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当时三毛食府的损失,所以公诉机关认定庞某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4、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属从犯,犯罪的发生也是事出有因,情节也较轻,对其量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庞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且系残疾人,本着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建议法院给予免于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