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收麦前的一天下午一、二点钟,因被告人苏某某在程庄申集往县城的路上,在朱国峰开着的17路公交车前拉客,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人苏某某便纠集被告人任旺顺(在逃)、马某、黄某某、郑某某等残疾人到韩庄路口南边的17路公交车停车点,围堵16路、17路、18路公交车辆,以朱国峰打苏某某为由,不拿钱就不让公交车开,一直堵了三个多小时,致使16路、17路、18路三路公交车都围困在停车点,不能正常发车,滞留乘客二、三百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最后,迫使17路公交车队拿了400元钱才了结。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其参与此事了,是苏某某与17路车的事,苏某某、任旺顺给其打电话说17路车上的人打苏某某了,苏某某住院了,其到医院后,发现苏某某没啥伤,苏某某一直说有人打他,其协会的任旺顺、黄某某、王合领、张钢锤、翟胜利、崔艳海、和17路车队长去了医院,给苏某某千把块钱,这个事才了了。如果17路车队长不去医院说事,其协会的人就截住路不让他们跑车。因为之前和19路车的事,大家都知道只要和其协会的人发生争执了,就会主动找其协会的人说事,不让协会的人堵他们的车。参加人员有其、苏某某、贾桥、任旺顺、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合领、张钢锤、翟胜利、崔艳海。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因苏某某拉程庄那路公交车线上的人,被公交车上的人把他从自己的车上拉下来了。苏某某想沾人家,后任旺顺领着人去了,去的人有任旺顺、其、马某、黄某某、苏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贾桥、王合领等人。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三四年前一天中午,其开三轮车从程庄往县城拉人,被17路公交车拦住不让其拉人,并说要其下车让运管所来查车,其当时不下车,对方一拉车门碰住其头,其就说对方打其,就让马某领着车队的一帮人过去了,马某帮助处理的事,到公交车停车点找拉他的公交司机,找不到,其就堵住站点不让发车。
(4)、证人姚响云的证言,证实因为苏某某在公交车司机朱国锋车前拉人,朱国锋与苏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当天下午,苏某某领着七八个残疾人到绿洲路臭水河上找朱国锋(小名南京),因找不到朱国锋,就拦住了16、17、18路公交车不让跑,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大量乘客滞留,向车队要几千元钱,后给了其几百元才算了事,之后,苏某某等人更加有恃无恐的抢客了。当时去的有任改顺、马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
(5)、证人刘鸡焕的证言,证实2010年收麦前,姚响云给其打电话,说苏某某在17路车线路上拉人,朱国锋将苏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可不得了了,任旺顺、苏某某领一班瘸子堵住车队不让发车,又卷又骂,接过电话后,其到韩庄臭水河车队发车的地方,见任旺顺、苏某某、马某、黄某某领着七八个不认识的残疾人站在公交车前不让发车,不少残疾人手里还掂着棍子,还有不少等人的人、看热闹的人黑压压一片,有上百人,其就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过去把闹事的残疾人吵走了。之后,其带着苏某某去医院,苏某某身上没有一点红伤,但非要检查病,任旺顺、马某、黄某某在医院暗示姚响云给苏某某拿几千块钱才能了事,最后姚响云拿了400元钱给马某这个事才了。后来,苏某某更加有峙无恐的在17路公交车前争抢乘客。
(6)、证人姚俊根(运管所)的证言,证实几十口子残疾人去韩庄车队,堵住车队所有车不让发车,闹了好几个小时。
(7)、证人朱国锋(小名南京)的证言,证实2010年收麦前,其刚开始加入17路车队,一天中午一两点钟开着公交车从申集发车往县城,走到老杨庄时,看到苏某某开着小红车在其前面拉人,其开车过去说:伙计,你拉人招呼点,看见公交车就别再拉人了,公交车的生意也不好,要是公交车不过来,你拉几个人我们眼不见心不烦。苏某某张嘴就骂,你才跑几天车,叫你跑你跑,不叫你跑,你这都不能跑,就这回去你的车都不能跑了。其听到这话,心里生气,就把苏某某从车上拉下来说凭啥不让其跑车,你下来看看你车上拉六个,我一个大车才拉四个人。苏某某说,你等着,到县城再说。其还没回到县城,车队的人给其打电话不让其回来,说五六个残疾人在停车点等着其,因车上拉着人,其还是开车进站,刚到站,就有一帮瘸子把其车堵住了。去的人有苏某某、黄某某、马某、任旺顺等几十个瘸子,堵着车队的其他车也不让发车,其拨打110,警察到后,也劝不走这些残疾人,车被堵了一下午,后来姚响云劝其离开,把事交给姚响云和刘鸡焕处理,后来姚响云和刘鸡焕在中医院处理的事情,处理到晚上11点多,给了对方不是400就是600元钱,过了这个事,这些残疾人更加猖狂了。其一恼,就把公交车卖了。
(8)、证人谢周丽、武玉真、聂青菊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的一天,有一二十个残疾人在韩庄南头17路公交车停车点阻止出车,残疾人在现场又卷又骂,围观了很多人,从下午两点多一直闹到天快黑。马某和黄某某、苏某某、任旺顺都在现场。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12年10月11日,民权县三毛食府杜军的儿媳胡慧娟在原红雕像处与丁保平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及时进行了受案查处。2012年10月23日11时许,丁保平的姐姐丁艳霞等人雇佣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等残疾人,伙同丁艳霞(另案处理)、曹启玲(另案处理)、丁保利(另案处理)几十人,打着横幅堵住三毛食府门口,又哭又闹,不让营业,一直到当日下午两点多,才在交警队劝说下去事故科解决问题,并向对方索要了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0月24日下午三点多,丁保利和被告人庞某某等人又到三毛食府店内要钱;10月25日上午10点多,在交警队领取事故责任书后,丁保利和其嫂子曹启玲、母亲、姐姐丁艳霞,还有庞某某、李某某等几十人开着被告人的三轮车等将三毛食府饭店门堵住,打着横幅,一直持续四、五个小时,造成数百人围观,道路交通堵塞,后又向对方强行索要了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几月份想不起来了,一天上午,庞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事,想让协会的人帮忙,其就开三轮到三毛食府,到地方见庞某某、张某某等残疾人在场,两个女的打条幅,庞某某嗷嗷,临走的时候见赵某某也在现场。下午,庞某某给了其50元钱。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没有参与此事,但有一次在人民医院南门西侧一个烩面馆碰见张某某,庞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了,他们几个从三毛食府闹过事在那分钱。每人1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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