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乙述称,2013年12月22日,其驾驶车牌号为闽B×××××豪江牌二轮摩托车去自家墓地(地址为大济镇尾坂村东华山上)扫墓后,发现停放在旁的该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3年5月份以5350元价格购入,现价值50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5644元,成新率为96%,鉴定价格为5418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其和何奇芳窜到大济镇尾坂村盗走一部男式二轮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七)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彬窜到仙游县大济镇乌石村路口“皇家之家”展厅门口,将被害人林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豪爵HJ125T-10A摩托车(价值385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林某丁述称,2014年1月份的一天,其停放在大济镇乌石村路口“皇家之家”展厅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的豪爵HJ125T-10A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2月份以5000元价格购入。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7911元,成新率为77%,鉴定价格为6091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1月份的一天,其和何奇芳窜到大济镇乌石村路盗走一辆男式摩托车。 (八)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国宾酒楼楼下,将被害人林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8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1月19日22时21分许、20日16时42分许,张彬(183××××7092)与范某(157××××0224)有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