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2014年3月9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永辉超市楼下七色光服装店前,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陈某乙于2014年3月9日述称,2014年3月9日20时30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永辉超市附近七色光服装店门前的车牌号为闽B×××××的黑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0年10月份以95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5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8445元,成新率为73%,鉴定价格为6165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3月初的一天,其和范某窜到鲤城永辉超市旁七色光店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范某供称,大概在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和张彬驾驶摩托车窜到鲤城街道永辉超市楼下七色光服装店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后开往枫亭销赃,事后其从中分得300元。 (二十九)2014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郑德水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龙吟亭路“丽君美容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店桌子上面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德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三十)2014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何奇芳、郑德水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文献路“城厢区武装部旁”的“茉莉花开”服装店门前,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门口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WH100T-H摩托车盗走。经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陈某丙述称,2014年5月6日,其停放在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茉莉花开”服装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WH100T-H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0年9月份购买的,价值约7000元。 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征税,经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7600元,成新率为70%,鉴定价格为5320元。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何奇芳于2014年5月13日供称,2014年5月11日,其伙同郑德水窜到步行街附近一路旁利用撬具盗走一部摩托车。 (2)郑德水供称,2014年5月11日,其和何奇芳窜到城厢区文献路“城厢武装部”旁的一服装店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