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2014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何奇芳、郑德水窜到城厢区龙桥街道文献路“城厢区武装部”旁的一商店门口,将被害人俞某停放在该门口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WH125T-3摩托车(价值3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俞某于2014年5月11日述称,2014年5月11日,其停放在城厢区龙桥街到文献路武装部旁的车牌号为闽B×××××的蓝色五羊本田WH125T-3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07年5月份以10000元购入的,现价值约3000元。 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8000元,成新率为45%,鉴定价格为3600元。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何奇芳供称(时间:2014年8月11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5月11日,其和郑德水窜到城厢区龙桥街道文献路城厢区武装旁的一店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后以1600元价格销赃至枫亭。 郑德水供称,2014年5月11日,其和何奇芳窜到城厢区文献路城厢区武装部旁的一店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后以1600元价格销赃至枫亭。 上述(一)至(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一)事实的证据中,各个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车辆价格与价格鉴定意见均不一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其中(一)、(十三)、(十五)、(十九)、(三十)事实的证据中,各个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车辆价格均高于价格鉴定意见,被盗车辆价值就低按照价格鉴定意见认定;(二)至(十二)、(十四)、(十六)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八)、(三十一)事实的证据中,各个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车辆价格均低于价格鉴定意见,被盗车辆价值就低按照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车辆价格认定。其他证据取证程序合法,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被告人张彬和范某结伙实施的盗窃犯罪中,先由范某或是二人一同寻找作案目标,后由张彬实施盗窃行为,由范某负责在旁望风。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张彬和范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何奇芳和郑德水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彬处扣押1把小型扳手、1把十字型螺丝刀、2把一字型小撬棍、1把T型工具和1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莆田市城厢区公安局从被告人何奇芳处扣押1把T型套筒、4把一字尖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