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乙于2014年2月11日述称,2014年2月11日13时许,其发现停放在鲤城街道永辉超市前的车牌号为闽B×××××的黑蓝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09年3月份以7000元价格购入的,七成新,现价值约4500元。 3、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8684元,成新率为62%,鉴定价格为5384元。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中旬,其和范某窜到鲤城永辉超市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二十三)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龙宫“红弟珠宝行”门前,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2月13日,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陈某甲于2014年2月13日述称,2014年2月13日10时40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龙宫“红弟珠宝行”门前的车牌号为闽B×××××的黑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0年2月份以90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约50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8684元,成新率为69%,鉴定价格为5992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中旬,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龙宫“红弟珠宝行”门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二十四)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海宏“红弟珠宝行”门前,将被害人傅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