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张彬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拱桥头“阿奇金店”门前,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4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1月22日14时59分、15时38分、15时59分、17时12分、28分、30分、41分、47分许19时13分、27分、28分、21时13分许,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黄某乙述称,2014年1月22日15时55分许,其停放在拱桥头阿奇金店的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2年4月份以7000元价格购入的,七成新,现价值约4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9226元,成新率为94%,鉴定价格为8672元。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张彬(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供称,2014年1月底的一天,其和何奇芳窜到拱桥头“阿奇打金店”门口盗走一部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 (十一)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至喜亭“清妃”服装店对面,将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7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黄某丙述称,2014年1月22日,其停放在鲤城街道至喜亭“清妃”服装店对面的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2年3月份以8600元价格购入,九成新,现价值约70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9226元,成新率为85%,鉴定价格为7842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1月底的同一天,其和范某窜到鲤城街道至喜亭一家服装店门口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范某供称,2014年1月的一天,其和张彬驾驶摩托女窜到鲤城街道至喜亭“清妃”服装店对面利用撬具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事后由张彬负责销赃,其从中分得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