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至喜亭“足下登”鞋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新大洲本田牌S**T-6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3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1月22日,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黄某丁述称,2014年1月24日,其停放在鲤城街道二中至喜亭附近鞋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新大洲本田牌SD**T-6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09年8月份以75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3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7598元,成新率为67%,鉴定价格为5091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1月底,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解放东路至喜亭一鞋店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伙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十五)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西门兜农业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二轮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摩托车价值7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1月27日,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