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兰溪中国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林某己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4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及系于2010年8月25日以6700元价格购入的。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1月22日,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林某己述称,2014年1月22日,其停放在鲤城街道兰溪中国银行门口的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0年以6700元价格购入,七成新,现价值约40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8684元,成新率为73%,鉴定价格为6339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1月份的一天,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街道兰溪中国银行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伙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十三)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天下无双城旁,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摩托车价值7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1月23日,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2、被害人陈述 杨某甲述称,2014年1月23日,其停放在鲤城街道天下无双城旁的车牌号为闽B×××××五羊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3月以95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8000元。 3、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9226元,成新率为77%,鉴定价格为7104元。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1月底隔天后,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天下无双旁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伙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