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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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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何奇芳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武某于2014年2月19日述称,2014年2月19日13时50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鲤中步行街胖太太服装店前的车牌号为闽B的黑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0年7月份以7900元购入的,七成新,现价值约5500

武某于2014年2月19日述称,2014年2月19日13时50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鲤中步行街“胖太太”服装店前的车牌号为闽B×××××的黑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0年7月份以7900元购入的,七成新,现价值约5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9444元,成新率为70%,鉴定价格为6611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范某窜到鲤中步行街胖太太店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范某供称,2014年2月底的一天,其和张彬驾驶摩托车窜到鲤城街道鲤中步行街胖太太服装门口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事后由张彬销赃往枫亭,其从中分得400元。

(二十七)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鲤中老医门诊部前,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江某于2014年2月19日述称,2014年2月19日17时30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旧汽车站老医门诊部前的车牌号为闽B×××××的黑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0年7月份以8200元价格购入的,七成新,现价值约5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8684元,成新率为70%,现价值6079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中旬的同一天,其和范某窜到鲤城老医生门诊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范某供称,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逛至鲤城街道胜利路老医门诊部前发现一停放的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后打电话喊张彬过来盗窃。张彬驾驶摩托车到达后,其在旁帮忙望风。得手后由张彬负责销赃,事后其从中分得5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