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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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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何奇芳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傅某于2014年2月13日述称,2014年2月13日17时30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海宏大楼4B路口的闽B的蓝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1月份以85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约50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

傅某于2014年2月13日述称,2014年2月13日17时30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海宏大楼4B路口的闽B×××××的蓝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1月份以85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约50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9226元,成新率为75%,鉴定价格为6920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中旬,其和何奇芳驾驶摩托车窜到鲤城海宏红弟珠宝行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二十五)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张彬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过岭“林记牛肉店”门前,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及销售发票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及系于2011年1月21日以6900元价格购入的。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2月14日12时许、21时许,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郑某甲于2014年2月15日述称,2014年2月14日17时55分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过岭林记牛肉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1月份以6900元购入的,八成新,现价值约5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9226元,成新率为75%,鉴定价格为6920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中旬,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林记牛肉店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二十六)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鲤中步行街胖太太服装店门前,将被害人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