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乙述称,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其将车牌号为闽B×××××豪爵牌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门口(榜头镇永昌东路576号)。午休时忽然听见摩托车防盗器解锁的声音,其追出去发现一中年男子正在发动本人的摩托车就上前拉住该男子的衣服,但该男子依旧发动摩托车离开了。该车系2009年6月份以8500元价格购入的,八成新,现价值68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摩托车含税价为8690元,成新率为70%,鉴定价格为6083元。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郑德水供称,2013年中下旬的一天,其行经榜头镇永昌路一店前见门口停放一辆女式摩托车且店内桌上放着一串钥匙,就快速跑进店里拿走钥匙发动该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以1650元价格销赃给一路人。 (二)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国货商场旁边的巷子内,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价值4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行驶证及销售发票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以及系于2012年10月25日以6600元价格购入的。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林某乙述称,2013年11月7日,其停放在国货商场旁巷子里的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2012年10月份以6600元价格购入,八成新,现价值约4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车辆单价为9226元,成新率为92%,鉴定价格为8488元。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国货商店边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后销赃往枫亭处。 (2)何奇芳庭审中供称,其有伙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三)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彬窜到仙游县大济镇钟峰村井口38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豪爵125-H型男式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