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2014年2月7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仙游大酒店门前,将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豪爵G**H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摩托车价值3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黄某丙述称,2014年2月7日19点36分左右,其发现停放在仙游大酒店门前的车牌号为闽B×××××豪爵GN1**H男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07年7月份以70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4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7128元,成新率为50%,鉴定价格为3564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份一天,其和范某驾驶摩托车窜到鲤城大酒店前盗走一部男式豪爵摩托车。 (2)范某供称,2014年2月初一天晚上,其和张彬驾驶摩托车窜到仙游大酒店门口前利用撬具盗走一部男式二轮摩托车。事后由张彬负责销赃,其从中分得400元。 (二十)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供销新村四幢楼下,将被害人林某庚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二轮女式摩托车(价值3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2月10日,张彬(183××××7092)与范某(157××××0224)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林某庚述称,2014年2月10日11时许,其发现停放在鲤城供销新村第四幢楼底下的车牌号为闽B×××××号的绿色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07年7月份以6800元价格购入的,六成新,现价值3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8684元,成新率为50%,鉴定价格为4342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份的一天,其和范某窜到鲤城供销新村第四幢楼下中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范某供称,2014年2月10号左右下午,其和张彬驾驶摩托车窜到鲤城国货商场对面供销新村中利用撬具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事后由张彬负责销赃,其则从中分得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