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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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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何奇芳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邹某述称,2014年1月27日,其停放在鲤城街道西门兜农业银行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二轮女式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12月份以100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约8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

邹某述称,2014年1月27日,其停放在鲤城街道西门兜农业银行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二轮女式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12月份以100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约8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9226元,成新率为84%,鉴定价格为7750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1月份,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西门兜农业银行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伙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十六)2014年2月4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永辉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二轮女式摩托车(价值5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2月3日12时41分许、15时47分许、4日19时32分、42分许,张彬(183××××7092)与范某(157××××0224)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杨某乙述称,2014年2月4日13时20分至14时许,其停放在鲤城街道永辉超市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的五羊本田牌二轮女式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08年8月份以7800元价格购入的,现价值约55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8684元,鉴定基准日为2014年2月24日,成新率为65%,鉴定价格为5654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初的一天,其和范某窜到永辉超市前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范某供称,2014年2月份下午,其和张彬驾驶摩托车窜到鲤城永辉超市前利用撬具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事后由张彬负责销赃,其从中分得300元。

(十七)2014年2月7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龙宫肯德基门前,将被害人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二轮女式摩托车(价值为5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2月6日13时44分许、7日19时09分、11分许,张彬(183××××7092)与范某(157××××0224)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