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仙游大酒店后门幽然美甲店前,将被害人邱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46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及销售发票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及系于2009年2月7日以6600元价格购入的。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2月10日,张彬(183××××7092)与何奇芳(152××××0195)有多次通话来往。 3、被害人陈述 邱某甲于2014年2月10日述称,2014年2月10日14时24分许,其发现停放在仙游大酒店后门幽然美甲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的黑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09年2月份以6600元价格购入的,七成新,现价值46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8684元,成新率为62%,鉴定价格为5384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4年2月中旬,其和何奇芳窜到鲤城大酒店后门一家店前利用撬具盗走一部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何奇芳在庭审中供称,其有和张彬参与该起盗窃。 (二十二)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张彬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永辉超市门前,将被害人邱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4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4年2月11日21时15分许,张彬(183××××7092)与范某(157××××0224)有通话来往。 2、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