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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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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何奇芳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吴某述称,2013年11月16日,其停放在大济镇钟峰村仙度路井口路口自家门前的豪爵125-H型男式摩托车被人盗走。因车辆登记表也被盗走所以无法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该车系2010年8月份以6800元价格购入,现价值约476

吴某述称,2013年11月16日,其停放在大济镇钟峰村仙度路井口路口自家门前的豪爵125-H型男式摩托车被人盗走。因车辆登记表也被盗走所以无法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该车系2010年8月份以6800元价格购入,现价值约4760元。

3、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因无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故无法确定具体车型,也无有效价格凭证,故无法鉴定。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其和何奇芳窜到大济镇钟峰村井口路口盗走一部豪爵男式摩托车,后销赃往枫亭处。

(四)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张彬、范某窜到仙游县国货商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豪爵HJ125T-10A男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和范某均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李某乙述称,2013年12月2日,其停放在国货门口的车牌号为闽B×××××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1年7月份以7500元价格购入,至被盗时尚有七成新,现价值约5000元。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车辆单价为7911元,成新率为81%,鉴定价格为6399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其和范某窜到鲤城国货商场门口盗走一部豪爵男式摩托车,后销赃往枫亭处。

(五)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大济镇龙坂村树下6-2号门前,将被害人林某丙停放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飞肯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96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林某丙述称,2013年12月3日,其停放在自家门口(地址为大济镇龙坂村树下6-2号)的车牌号为闽B×××××的飞肯牌二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系于2012年6月份以4500元价格购入。

4、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单价为5427元,成新率为88%,鉴定价格为4776元。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彬供称(时间:2014年6月19日,地点:仙游县看守所),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其和何奇芳窜到大济镇龙坂村一户人家门口盗走一部男式二轮摩托车。

(六)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彬、何奇芳窜到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东华31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B×××××豪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5000元)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指认照片证实,张彬指认出该作案现场情况。

2、书证

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型号等信息。

3、被害人陈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