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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论宪法实施机制的“双核化”——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为例_公法郑毅(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公法郑毅 发布时间:2017-07-10
摘要:在五四宪法起草时,就曾经对宪法中是否要明确写入“各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有过争论,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功转化为正式的宪法条文。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在五四宪法起草时,就曾经对宪法中是否要明确写入“各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有过争论,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功转化为正式的宪法条文。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186页。五四宪法的这一缺陷一直延续至今,在现行宪法中,除了针对全体少数民族的条款外,涉及散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仅有第99条和第107条,而这两个条款均是针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特殊组织形式之一——民族乡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均有限。

参见任喜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第12页。

笔者相关论述可详见郑毅:《研究起草法律解释法正当时》,《检察日报》2017年4月18日,第03版

责任编辑:公法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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