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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治宪法学的几点感想

来源:一叶扁舟 作者:一叶扁舟 发布时间:2017-07-09
摘要:所谓学术 政治宪法学 宪法解释学 规范宪法学 【妙妙书生按】:“政治宪法学”的异军突起以及其与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之间的争论是近几年大陆宪法学界的一件“大事”。笔者一直默默关注,努力理解政治宪法学到底是什么。现在想来,第一次系统了解政治宪法学
所谓学术 政治宪法学 宪法解释学 规范宪法学 【妙妙书生按】:“政治宪法学”的异军突起以及其与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之间的争论是近几年大陆宪法学界的一件“大事”。笔者一直默默关注,努力理解政治宪法学到底是什么。现在想来,第一次系统了解政治宪法学的主张应该是在2010年夏天跟翟小波教授一起去牛津大学的路上。其后又陆续听了高全喜教授、陈端洪教授的高论。2012年11月,又参加了田飞龙博士的“新政治宪法学”发布会,认真拜读了相关文章,谈了一下自己非系统的感想。今天早上翻资料找到了当时的会议记录,依然觉得挺有趣,所以挂在博客上,供诸君指正。 程雪阳:我昨天就看了飞龙的文章,今天专门又看了一下,口才不好,写了一个发言稿,是有题目的,给大家念一下。叫做《田飞龙是我们这一批人的学术领袖》,之所以说飞龙是我们这一批人的学术领袖,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飞龙是以学术为业,精力非常充沛。我下午专门查了一下他的简历,百度百科上面都有,他在研究生会当过部长,办过学术刊物,还有爱好文学,阅读,创作,还写过诗,他的学术很厉害;  第二,飞龙具有非常超出常人的提炼和总结的能力,如果飞龙刚才的说法是正确的话,那他可能是中国最早从事从知识生产的角度对于当前的宪法学研究是否存在流派以及存在哪些流派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学者。今天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总结和反思实际上已经影响到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飞龙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流派的分类的方法以及分类的结论,很多宪法学人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中反思自己的学术立场以及自己可能所属的流派,包括林来梵教授实际上也掉入了你这个泥潭里面,不得不明确界定自己所属的流派和类别,这是第二点,飞龙具有超出常人的提炼和总结的能力;  第三,飞龙具有反思、归纳和拓展的能力,我们可以看到,在飞龙早期的研究中,他对各种流派的总结只是在知识生产的意义上进行提炼和总结的,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他旗帜鲜明地选择了某一个分类加入到了某一个流派里面,还摇旗呐喊,作为主将,作为大将,到处为政治宪法学站台,呼唤新生力量。面对主流宪法学的置疑和批判,作为新生代政治宪法学代表的田飞龙非常焦急,非常焦虑,认为真正建构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还必须对中国的宪法实践有所关照,对中国宪法实践中赋有宪法意义的制度因素予以问题化和理论化,以此充实政治宪法学的讨论素材、理论建树和学术竞争力。 刚才黄卉老师谈到新政治宪法学,来之前我并不知道有“新政治宪法学”这个概念,但我确实感觉到了这一动向。在高全喜老师那里,政治宪法学主要处理的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政治问题,很明显,飞龙对于政治宪法学只讨论国家建构时期的问题,只讨论非常时期的非常政治问题表示不满意、不满足,他有更大的学术野心。这种学术野心探索的结果,是田飞龙把他硕士期间关于新行政法、公共参与所做的研究与现在博士期间所做的政治宪法学研究结合了起来,以此来证明政治宪法学也可以对今天中国的社会现实以及法治建设起到理论指导意义,而不仅仅是讲着昨天的故事,建国的故事或者是别的国家的故事,我觉得他希望将政治宪法学转向当下中国社会来。在我看来,这就是他今天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然而,很遗憾,我认为这种“新政治宪法学”并不是很成功。首先,我觉得将政治宪法学与他硕士阶段的关于新行政法的讨论放在一起,颇具有杀伤力,但这种杀伤力主要是针对政治宪法学本身,而不是针对规范宪法学或者是宪法解释学的。在飞龙的论文里面,他非常明确把讨论的政治宪法学定位为以共和主义为基础的保守自由共和主义,将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定位为自由主义,这给人的印象就是,政治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之间的分歧就变成了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分歧,无论飞龙在共和主义之前加上多少个的修饰语,保守啊、自由啊,或者其他的修饰语,这都改变不了,也不论他对于“无支配”的共和主义进行多么保守地解释,都不能改变实他今天所做的努力实际上是把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宪法解释学之间的分歧变成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分歧,也就是说政治宪法学本身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按照这个分类,宪法学就再次变成了政治学的附庸或者了婢女,没有任何的新意。飞龙在文章里面谈到说他不同意把政治宪法学归纳为宪法政治学,我看他的论文以后,我觉得如果从他的论文里面得出结论说“政治宪法学就是宪法政治学”,并没有什么不妥,不过是用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来替换了一种旧的意识形态,用共和主义替换共产主义,有什么区别?  当然,飞龙强调了他要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没有完全脱离宪法,也没有完全说“我就是搞政治哲学的”,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也没有居高临下,觉得宪法学完全就是政治哲学的附庸。为了表明政治宪法学与宪法社会学之间是有界限的,他特别强调了政治宪法学是承认宪法的,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他在文章里面谈到他的政治宪法学的具体立场,就是从既定的宪法文本,也就是以1982年宪法为前提的,不过在35页将近三万多字的文章中,我没有看到飞龙任何一次引用到82年宪法的任何一个条款,也没有看到分析1980年到1982年中国修宪的讨论,更没有看到飞龙运用“新政治宪法学”分析了中国现行宪法的任何问题,他只是讨论共和主义以及共和主义对于政治宪法学可能的意义,他也没有讨论中国当前的宪法中所存在的重大问题,比如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如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如说土地制度。所以我们就看不到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对待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的时候,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说土地制度,这个问题现在越来越重要了,你导师(张千帆教授)也有很多文章,我不知道飞龙是因为时间有限,还是说因为政治宪法学本身能力不足,还是说过于追求理论的宏大和完备,所以忽视了当下1982年宪法的重要性。  最后还有两个小问题,首先就是飞龙在谈的时候有些小错误,第一是英国的变革的外部压力不仅仅是欧盟,他刚才谈到欧盟对英国的压力,对英国的影响,但实际上对英国人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的不是欧盟,而是欧洲人权公约,这两个是有很重要区别的;其次是飞龙文章中有一些轻易的判断,比如“宪法解释学只能局限于具体的规则,一旦涉及到宪法原则的时候,宪法解释学就不能发言了,就失去它的正当性了”。实际上中国目前的宪法学界里面第一个制宪权的不是陈端洪不是翟小波也不是高全喜,而是韩大元。韩大元教授在《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里面就重点讨论了中国制宪权的问题,最近他还发表了有关中国制宪权的文章,所以制宪权问题既不是政治宪法学的发明、发现,也不是政治宪法学的专利,而是宪法解释学也有很多人在讨论这个问题。总之一句话,我觉得飞龙是我们这一批人的杰出领袖,但是他并不完美,有一些错误,也并不如他自己所宣称的那样“贴着地面”。期待飞龙兄与大地有进一步接触,更加贴近中国的现实,谢谢。 田飞龙 等:《中国宪法学脉络中的政治宪法学》  北航法学沙龙总第44期暨“政治宪法学”专题沙龙第1期  主讲人:田飞龙 北航高研院助理教授  主持人:黄卉 北航法学院副教授  评议人:尹好鹏(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杨利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程雪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陈燕(北京大学法学院)  张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邬蕾(北京大学哲学系)  卢永琦(北京大学法学院)  主办方:北航法学院/北航高研院  时间:2012年11月1日(周四)晚6:30  地点:北航法学院模拟法庭(如心楼101)  (沙龙研讨全记录) http://www.21ccom.net/plus/view.php?aid=71800&ALL=1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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