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处理一起打架纠纷时,吕某海不接受处理意见,强行阻拦警车,并将警车前挡风玻璃砸坏。7月5日,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吕某海,因犯妨碍公务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吕某海,系新野县沙堰镇人。2016年11月8日15时许,新野县公安局沙堰镇派出所民警在沙堰镇北村杨屯路口处理吕某海和高某强打架纠纷时,被告人吕某海不听执勤民警让其到派出所接收处理的意见,强行阻拦警车,并用拐棍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及车外壳砸坏。经鉴定,被砸警车损失价值1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海已赔偿新野县公安局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海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吕某海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