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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袖珍法院”的现状及其改革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06
摘要:【连载】第91期 |我 国 “袖珍法院”的现状及其改革 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 编者按: 笔者将在编工作人员总数少于50人或者年受理各类案件总量少于1000件的法院称之为“袖珍法院”。目前“袖珍法院”主要分布于兵团法院,林区、垦区法院,政企合

【连载】第91期 |我“袖珍法院”的现状及其改革

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

我国“袖珍法院”的现状及其改革_南门徙木



编者按:

笔者将在编工作人员总数少于50人或者年受理各类案件总量少于1000件的法院称之为“袖珍法院”。目前“袖珍法院”主要分布于兵团法院,林区、垦区法院,政企合一序列的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以及西藏、青海、新疆、黑龙江、内蒙古等边疆省份。“袖珍法院”既面临着业务庭室普遍无法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一些最高院规定应当设置的机构没有设立等诸多程序法上的尴尬,也面临着机构设置与人数严重失调、一线办案人员所占比例太低、整体办案效率低下、案件偏少等现实困难。在法官员额制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大背景下,对“袖珍法院”进行资源整合,按照司法辖区设立法院是“袖珍法院”的最佳改革方向。在司法辖区模式下,各地人民法院的设置将以保障足够案源为第一考虑因素,一些案源不足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将会被撤销或降格,多个行政区域共同设立联合高级法院、联合中级法院或者联合基层法院将成为常态。

一、引出问题的数据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有8名在编干警(注:这是目前笔者发现的人数最少的“袖珍法院”)。1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尔海垦区法院 11名干警,该院共设有立案庭、民庭、刑庭、执行庭、法警队、办公室六个部门。除去院领导,这6个部门平均每个庭室不到两个人。2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法院现有编制15人,实有干警12人。该院现有3名院领导,9个内设机构。12名干警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仅有3名法官,审判庭均为一人庭。9个内设机构中5个庭室配备了部门领导,4个庭室没有配备部门领导。3

4.西藏山南洛扎县人民法院共有在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4人,内设机构5个,派出机构1个。14名干警中,院领导4人。5个内设机构人员情况分别为:办公室3人,立案庭2人,刑事审判庭1人,民事审判庭1人,执行局2人。4

5. 最袖珍的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法院下辖两垦区人民法院,编制60名,现有在编干警53人。其中中院有在编干警18人,两个基层法院有在编干警35人。5  

二、我国“袖珍法院”的概念、分布、办案效率及机构设置

(一)概念界定

在当下的中国,存在着这样一些法院:它们位置偏僻,一般位于祖国的边陲,管辖地域辽阔却人烟稀少;它们人数很少,每年受理的案件不多,多则几百件,少则百余件,甚至几十件;它们麻雀虽小却五脏俱全,其他法院有的内设机构他们也基本设立。这些法院鲜有人研究甚至提及,笔者将其称之为“袖珍法院”。笔者将“袖珍法院”的标准界定为:1.在编工作人员总数少于50人;2.年受理各类案件总量少于1000件。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称之为“袖珍法院”。

(二)“袖珍法院”的数量及分布

按照上述标准,中国的“袖珍法院”数量其实并不算少,笔者估计至少占全国法院总数(截止20084月,全国共有3558个人民法院,其中基层法院3119个)的十分之一。

据笔者的初步调研,中国的“袖珍法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兵团法院。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系统设有三级43个人民法院,现有编制1292名,其中新疆高院兵团分院编制87名,13个中级法院编制416名(平均每个中院32名),29个基层法院编制789名(平均每个基层法院27名)。6

2.林区、垦区法院。目前我国的一些省份在林区或垦区设置有林区法院或垦区法院,该类法院大多由林区或垦区管理和领导。目前,吉林省设有林区基层法院18个;黑龙江省设置有农垦和林区中院3个,基层法院43个。这些林区和垦区法院绝大多数属于“袖珍法院”,每年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普遍非常少

3.政企合一序列的法院。黑龙江设置有政企合一序列的中院3(大庆、大兴安岭、伊春),基层法院27个。上述法院绝大多数属于“袖珍法院”。比如,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县、1市、2区、13个政企合一区局、4个林业局的21个基层法院和12个人民法庭,现有干警671人,具有法职人员344人,年均审理案件1万余件(平均每家法院有干警30.5名,年均结案500件左右)。7另外,中国的一些省市还设有油田法院或矿区法院,这些法院要么为企业性质,要么为政企合一性质,大多数油田法院或矿区法院也都是“袖珍法院”,案源很少。

4.铁路运输法院。目前我国有18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人员基本为40至60人不等,基层法院仅为20至40人左右。8铁路运输法院普遍面临案源不足问题。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为例,2012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7件,其中刑事立案38件,民商事立案41件,执行立案18件,司法确认4件。而该院2014年共有在职人员45人,其中法官人数31人,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仅为3.1件。9

5.普通行政区划内“袖珍法院”。2007年12月,《法制日报》刊发了“西部法官荒调查”系列报道,对甘肃、广西、云南、内蒙古、新疆、贵州、青海、宁夏、四川、陕西、青海等十余个西部欠发达地区省份法官荒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省份“袖珍法院”存在的诸多端倪。比如,据上述报道,2007年12月,在青海省46个基层法院中,15家法院法官不足10人,3家不足5人,1家仅有法官3人。10以此推测,当时青海省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法院为“袖珍法院”。2005年,西藏全区法院系统仅有法官506人,全区73个基层法院中,只有1名法官的有18个法院,2名法官的有17个法院,3名法官的有18个法院,4名以上法官的有22个法院。而73个基层法院中只有18个成立了审判委员会,有33个基层法院甚至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以此推测,2005年时西藏地区绝大多数法院为“袖珍法院”。截止2012年9月,西藏自治区三级法院(共81家)法官人数为1216名,是2005年的2.4倍,平均每家法院已有15名法官。不过即便如此,西藏和青海地区法院系统中“袖珍法院”仍普遍存在。在新疆、黑龙江、吉林、陕西、内蒙古、甘肃、四川等其他省份也有“袖珍法院”分布,只不过比例要比西藏和青海低很多。即使在案多人少矛盾整体较为突出的中部省份和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也有一些“袖珍法院”零星存在。

(三)“袖珍法院”的办案效率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