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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彰显法治的文明和进步_光荣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shamolieren 发布时间:2017-07-03
摘要:“ 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彰显法治的文明和进步 据悉,2016年 6 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比较关注其中两点。 一、《看守所法》的制定顺应了法治趋势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由

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彰显法治文明进步

据悉,2016年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比较关注其中两点。

一、《看守所法》的制定顺应了法治趋势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由国务院基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于1990年3月17日由制定、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由行政机关制定关于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当时社会法治条件下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而该法规施行38年未升级为法律,的确堪称立法“奇迹”,所以有的学者戏称为“古董级”法规。此次,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看守所法》,解决了这一立法悖论问题。

二、人犯”称谓发生了变化

《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变化看似简单,其实是我国人权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进步。众所周知,看守所羁押人员主要是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的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实际的案件实施者。即使是案件实施者,也可能不够成犯罪。所以,在这一程序阶段被成为“人犯”,的确费解。倒是在涉及古代官僚审案的电影、电视剧中,经常有带“人犯”的说法。可以说,“从犯”到“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的变化,彰显了我国立法的文明和进步。当然,比较遗憾的是,仍然保留了“被告人”这一称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称谓便由“犯罪嫌疑人”变为“被告人”,可“被告人”也只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之人,而且和民事诉讼的“被告”只是一字之差。如此称谓仍然颇为费解,到不如仍然称为“犯罪嫌疑人”。

另外,不得提一下,《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中,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仍然保留现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一直以来,一些学者都认为,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又负责看守所的职责,不利于权力制约,主张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机关来负责看守所的职责。此次立法,仍然由公安机关负责起草,并保留为公安机关职责,的确有待商榷。

责任编辑:shamolie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