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做新闻的“搬运工”_赵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03
摘要:农夫山泉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无独有偶,今日头条也曾经标榜“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看来,这个时代流行搬运工。水能搬运,因为水是天然的,是大自然给我们的财富,不属于任何人私有。那么,新闻能搬运吗
农夫山泉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无独有偶,今日头条也曾经标榜“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看来,这个时代流行搬运工。水能搬运,因为水是天然的,是大自然给我们的财富,不属于任何人私有。那么,新闻能搬运吗?这不是,今日头条搬运了腾讯的新闻,被腾讯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今日头条败诉,并赔偿腾讯27万元。另外,今日头条也起诉了腾讯,认为对方也搬走了自己家的新闻,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看来,搬运工不好当,弄不好要吃官司。法律如何规定的呢? 我们先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例外性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根据这条的规定,时事新闻的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说时事新闻不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 这么看来,时事新闻好像真的是无主财产,可以随意“搬运”啦!可是,这里的“时事新闻”是今日头条所讲的新闻吗? 什么叫“时事新闻”?法律上如何理解“时事新闻”的范围?是不是《新闻联播》里播出的、《新京报》上刊载的新闻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这个条文规定有一个关键点: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只有事实,即何时何地发生了何事,没有其他的元素,比如:采访专家或者引文具典进行评论,才是时事新闻。超出这个范围的,则不属于“时事新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下面这两种报道形式争议比较多。 1、夹叙夹议的报道是否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在各种媒体(自媒体)之间竞争很激烈,对新闻报道的要求也很高。新闻的撰写很少只是写明“几何”,除非是新华社这样的单位,一般的媒体或者自媒体的稿件都要写出深度、写出水平。笔者也经常接受媒体的采访,就一些事件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这种“夹叙夹议”的报道属于时事新闻吗? 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中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则新闻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文字”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基本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则此类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方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看来,目前占主流的夹叙夹议式的报道不属于“时事新闻”的范围,依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新闻图片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在的新闻报道中,图片的应用非常高。这些图片与新闻放在一起,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一部分,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呢?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图片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只是考虑是否与新闻结合在一起使用,更要要看其独创性。 在乔某某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虽然所配文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把单纯事实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是时事新闻作品,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案争议的37幅图片与一审判决中确认具有独创性的59幅图片在性质上、风格上基本相同,不能仅因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单纯事实消息就否定其自身的独创性。”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独创性的新闻图片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当然,除了上面的两种新闻报道形式,还会有其他的形式的新闻报道可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之所以列出这两种作品形式“夹叙夹议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图片”,是因为目前这两种形式是各位“搬运工”们要搬的主流作品,也是广大消费者最喜闻乐见的作品。很多人对这两种形式的新闻报道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存在疑问,专门列出来更利于解决大家的疑惑。 综上,要做新闻的“搬运工”不是不可以,但是要分清楚哪些是已经被划入私有财产(著作权)的新闻报道,哪些是公共领域的“时事新闻”(大量使用他人的“时事新闻”是否构成其他法律问题,比如不正当竞争,这是另外的范围,本文不做讨论)。如果错把别人家的东西搬到自己家,还把这种搬家方式当成生意,那么这门生意就是违法的生意、侵权的生意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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